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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代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永康劳务派遣公司电话)

去年9月,省防欠办公布了全省首批“无欠薪”县市创建工作的考核结果,永康市以优异成绩顺利通过了创建验收,成为全省首批完成“无欠薪”创建的县市。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公司》培训会现场


市劳动监察大队队员深入一线 检查“无欠薪”工作开展情况


运行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


在全面营造“无欠薪”氛围的同时,永康市于6月份开始启用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据悉,该平台实现全省数据互通,在线监管建设工程项目代发银行签约、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实名制考勤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内容。农民工对工资金额存在异议的,可直接经工资监管平台提起争议调解申请。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凭电子交易指令在该平台办理工资支付业务。市人力社保局则可以通过该平台,实时监控各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永康专用账户管理等内容,全程监督各单位工资发放过程。


为提升该平台的精准性与实效性,永康市还专门召开了专题培训会议,对全市各在建工程企业劳资负责人进行培训。会议现场,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专门演示了“代发工资银行在线签约”“三方信息填写”“工资发放后确认和专户在线支付功能”等几代办大核心环节,并给参会人员发放使用说明手册,确保参会工地负责人都能操作该平台完成农民工工资发放。


“该平台启用后,我们就能借助数字化手段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业用工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治理的精准性,更好地确保每个月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市劳务派遣防欠办主任曹法余表示,下一步,永康市将加强平台的管理与使用,从源头数据、部门对接、日常监控、提前预警等方面主动发力,让农民工“领薪无忧”。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永康市已通过该经营平台动态监管在建工程196个,采集民工数据19467人,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1200余万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亮点解读


《条例》的重要意义、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许可证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适用范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管理原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


《条例》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电话盾,及时调解纠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现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永康公司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劳务派遣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电话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代办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管,引导许可证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坚持源头治理


《条例》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条例》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明确工资清偿责任 实行全程监督


《条例》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与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 细化特别规定


《条例经营》完善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等相关制度。


强化监管手段 确保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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