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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明细经营范围(38类商标的经营范围)


(一)确立了商品分类表的法律地位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是为了便于商标注册申请,按照商品的功能、原料、生产工艺、销售场所以及服务的性质、目的等标准,将商品或者服务分为若干类,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组成的分类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8年之前,我国使用的分类表仅包含商品部分,将各类商标的品分为共78个类别。1988年,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工作进行了改革,施行了《商经营范围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该国际分类是通过世界38类知识产权组织(商标WIPO)管辖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定的,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于1988年11月起开始采用国际分类的商品部分,于1993年7月起开始采用国际分类的服务部分并开始受理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


1994年8月9日,我国加入了分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成为尼斯联盟的成员国。我国采用国际分类,一是统一了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时的商品服务分类路径,适应国际贸易和商标工作国际交往的需要;二是节约了商标主管机关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问,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简化和便利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准备工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定期修改和公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要求,尼斯协定各成员明细国采用修改和公布后的国际分类版本。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商标局会对国际分类的部分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进行调整。现行国际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明细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


(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在采用国际分类的体系、内容和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品和服务项商标目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部分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和服38类务项目名称,并根据标的中国商标注册工作实际情况将各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了类似群组,形成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这是中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经营范围工作的一大特色。


(四)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及名称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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