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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布时间:2022-07-20 12:08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税稽罚告〔2022〕20号

淮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5618):

对你(单位)(地址:淮阴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7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向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混凝土,利用公司员工个人账户收取混凝土款未确认收入,未进行申报

江苏***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北苑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实际承包施工单位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你单位混凝土,通过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207290*****694)和单位员工刘某(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计,账号621700*****506、623668*****42676)支付货款给你单位员工尹某、范某、金某个人银行账户,共计16617528元。与你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30份(收据盖有你单位财务专用章,有你单位员工尹某、范某签名)对应。尹某、范某收款之后通过你单位的中国银行商户通POS机以消费的方式汇入该POS机绑定的你单位总经理金某中行账户(账号62178661******09494)15563021.50元(341220元在关联企业淮安市***建材有限公司稽查账外经营案件中处理)。

关于你单位利用单位员工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混凝土款未确认收入,未进行申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二、五、六和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应补缴增值税567793.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定性偷税,拟处追缴税款567793.27元0.5倍罚款,总计283896.6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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