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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挂靠,挂靠费?法院不保护

裁判要旨:

法律作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其重要价值之一在于保护合法权益。遵法守法依法行事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反之,不遵法守法违反法律者,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法律追究责任的风险。原被告明知“挂证”违法而为之,其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有一级建造师资质。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证书有偿使用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因发展需要,需在被告的配合下为其办理一级建造师的注册手续,原告有偿使用被告一级建造师证书的期限为三年。双方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将证书使用费70000元转入被告银行账户,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被告在原告处的一级建造师资注册资质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9年经注册注销。原告因此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协议的证书,并要求部分有偿使用费。

一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作为建筑企业和享有一级建造师资质的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建筑法律、法规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事执业活动。行政许可证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文规定,注册建造师资格证资质证书或其他合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被告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为规避建筑主管部门的监管,以有偿使用方式签订的有偿使用证书协议,进行挂职执业,其行为明显违法、违规。故原、被告签订的有偿使用协议证书的协议无效,其请求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例的挂靠行为扰乱了国家对工程施工领域的资质管理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如果因合同无效而返还挂靠费,那法院岂不相当于维护一方利益,不利于社会价值导向,于情于理,法院都不支持公司要求返还挂靠费,当然,法院也不会支持另一方的请求支付挂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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