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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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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过运营产生盈利后,对应的累计经营收益在公司的会计报表未分配利润中体现,该部分未分配利润除了可以分配给股东外,也可以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实收资本)的操作来实现股东投资款的实缴。

一、 账务处理

未分配利润完成后,根据相关的决议文件,财务部门要及时地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借记:未分配利润

贷记:实收资本—股东A

贷记:实收资本—股东B

贷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法人股东,则无需计提分红款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二、 注意事项

1、需要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实收资本)时,需要经过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决议中对于具体的金额等进行明确约定。

2、建议对于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建议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认未分配利润余额的准确性。

3、建议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实收资本)完成后,建议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最稳妥的方案

如果公司资金流充足,最稳妥的方案是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后,再由股东进行投资款的认缴,这样操作更方便,不容易产生瑕疵。

5、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自然人股东,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实收资本)时,需要代扣代缴对应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对应的税率为20%)。如果是法人股东,则视为公司向法人股东的分红,无需缴纳所得税。

三、 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款免税的例外

1、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公开(上交所、深交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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