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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方案)






A公司主营建筑服务,2014-2018年发生亏损尚未弥补完毕,2019年度实现盈利,《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局部)的填报如下图所示:







此时,只需要按照亏损发生的自然年度顺序进行亏损弥补即可。由于A公司为一般企业,最长的弥补亏损年限为5年,因此2014年尚未弥补完的2万元就不能再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弥补了,而2015年及后续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仍继续结转以后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上表中涂黄色的第11行第9列是本列以上各行的合计数,表示用本年所得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总额。




例2:高新技术企业




B公司主营软件开发服务,2019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14-2018发生亏损尚未弥补完毕,2019年度实现盈利,《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局部)的填报如下图所示:







此时,弥补亏损的顺序仍然按照亏损发生的自然年度顺序,但与案例1一般企业的结转亏损不同的是,由于B公司在2019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2019年之前的5个年度的尚未弥补,最长的弥补亏年限就由5年延长到10年,因此2014年尚未弥补完的2万元就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




例3: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上海税务




某公司2013年度成立,2018年8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假设2013年度亏损400万元,2014年度亏损100万元,2015年度亏损100万元,2016年度所得为0,2017年度所得150万元,2018年度所得100万元,2019年度所得200万元。该公司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计算和填报亏损弥补事项?


解析:


1.确定可弥补亏损年度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相关规定,2013年度的亏损现可弥补年度为2014年至2023年,2014年度的亏损现可弥补年度为2014年至2024年,2015年度的亏损现可弥补年度为2016年至2025年。





2.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211栏次





3.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表)


列2“当年境内所得额”:亏损以“-”号填列


列6“弥补亏损企业类型”:100(一般企业)、200(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30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列8“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


本案例中,


第5行次=-400万(2013年度亏损) 150万(2017年度弥补亏损) 100万(2018年度弥补亏损)=-150万


第6行次=-100万(2014年度亏损)


第7行次=-100万(2015年度亏损)


列9“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因第2列第11行次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200万元>0,该列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第11行次填报该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


本案例中,


第5行次=列8绝对值=150万元


第6行次=列2第11行次200万元-第5行次150万元=50万元


第11行次=第5行次150万元 第6行次50万元=200万元


列11“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2至第10行次=第8列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第11行次=第8列的绝对值,第12行次=第1行次至第11行次的合计金额。


本案例中,


第5行次=第8列的绝对值150万元-第9列150万元-第10列0万元=0万元


第6行次=第8列的绝对值100万元-第9列50万元-第10列0万元=50万元


第7行次=第8列的绝对值100万元-第9列0万元-第10列0万元=100万元


第12行次=第1行次至第11行次的合计金额=0 0 0 0 0 50 100 0 0 0 0=150万元





例4: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转为一般企业,来源:厦门税务




C公司主营电子元器件制造,2018年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但2019年由于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而转为一般企业,2013-2018发生亏损尚未弥补完毕,2019年度实现盈利,《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局部)的填报如下图所示:







在案例4的背景下,弥补亏损的顺序就不再是按照亏损发生的自然年度顺序,而是按照亏损结转的到期年限顺序,先到期的先弥补,同时到期的,亏损先发生的弥补先弥补。




具体来说,由于C公司2018年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C公司2013年-2017年度的亏损的弥补亏损年限为10年,即亏损结转年限在2023年-2027年间到期。但由于C公司2019年转为一般企业,企业2018年发生的亏损就只能结转以后5个年度,即亏损结转年限在2023年到期,下表具体展示了C公司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到期年度。





通过上表的展示,相信大家已经一目了然了~


2013年的亏损和2018年的亏损先到期,且同时到期,但2013年的亏损先发生,因此C公司弥补亏损的顺序就变成了2013、2018、2014、2015……2017。此后每一年,如果弥补亏损企业类型发生了变化,申报系统将自动重新计算弥补亏损年限的到期时间,然后根据新的到期时间,自动分配各年度的弥补亏损额。




例5:政策性搬迁,来源:厦门税务


D公司位于某市地铁规划沿线,2017年10月开始进行政策性搬迁,2019年5月完成搬迁并恢复生产经营,2018年度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2019年度《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局部)的填报如下图所示:





大家是否有注意到,本年度的前一年度竟然是“2017”呢?这是因为D公司在2018年年度申报表的基础信息表勾选了“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所以在2019度申报时,申报系统就将2018年从亏损弥补结转年限中扣除了。


例6:吸收合并,来源:厦门税务


A企业2019年吸收合并B企业,A企业2018、2019年均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B企业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A企业2013年亏损300万,2014年亏损200万,2015年亏损100万,2016年-2018年所得为0,2019年所得350万,境外30万。B企业2013-2016年各亏损100万,2017年、2018年所得为0,2019年合并前亏损50万。


填报分析:A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为5年,即2019年申报时,可以弥补2014、2015这两个年度产生的亏损;B企业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2013-2016年产生的亏损可以在10年内进行弥补;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后,B企业的亏损弥补由合并后的A企业继续按规定弥补。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中,“先到期亏损先弥方案补公司,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2019年度申报时,应先弥补A企业2014、2015年度 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亏损(A企业2013年的亏损2019年已超过法定弥补年限),然后剩余的50万和境外所得30万弥补B企业合并带来的2013年度的亏损,不足部分2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具体填报如下图:





例7:特殊性企业合并转入亏损,来源:厦门税务




E公司2019年3月完成对F公司(2018年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吸收合并,2013-2015年F公司每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经过限额计算后,可由E公司继续弥补的亏损均为-10000元,2019年度《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局部)的填报如下图所示:







问:为什么E公司是一般企业,为什么2013年转入的亏损还能够在本年进行弥补呢?


答:那是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虽然E公司是一般企业,但由于F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其2013-2017年的亏损可以结转10年,因此亏损转入E公司后,结转年限仍然可以按照10年计算,2014、2015年转公司入的亏损同理。另外,如果E公司本身就是高新技术企业,那么无论合并、分立的企业转入的亏损的弥补年限是5年还是10年,都可以按照10年进行结转。




问:亏损为什么E公司2014年的待弥补亏损有40000元,但是只弥补了其中的30000元呢?为什么2018年的亏损先于2014年的亏损进行弥补了呢?


答:这仍然是弥补亏损顺序的问题,与案例2-2的分析相同,按照亏损结转的到期年限顺序,先到期的先弥补,同时到期的,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


E公司2014年待弥补的40000元亏损中,其中30000元为自身经营亏损,弥补亏损结转到期时间为2019年,另外的10000元亏损是合并F公司转入的,结转亏损年限到期时间为2024年,2015年的待弥补亏损同理。再看2018年的亏损,由于只能结转5年,于2023年到期,所以2018年的待弥补亏损就要先行进行弥补啦。


提醒:如果纳税人发生特殊性合并、分立业务,除需正确填写基础信息表“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213重组交易类型”、“214重组当事方类型”的内方案容哦,还需勾选填报《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弥补并在年度申报时填报相关的附列资料。




例8: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来源:厦门税务




G公司2019年实现所得180000元,其中包括香港的分支机构实现所得80000元,2019年度《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局部)的填报如下图所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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