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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转让是否预先通知买方)

在空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上盖章,应相应过错赔偿


——应收账款不真预先实转让的保理纠纷,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各自行为对损失原因力大小,从而判定责任承担。


标签:|保理|刑民交叉|空白通知|过错责任|应收账款




实务要点:对于因应收账应收账款款不真实引发的保理纠纷案件,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买方过错程度以及各自行为对损失原因力大小,判定责任承担。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6)沪02民终38号“某银行与某公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通知陀区支行诉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通知案——保理业务是否中应收账款不真实的责任认应收账款定》(朱奇、施浩、黄頔),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1/119:129);另见《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不真实的责转让任承担》预先(朱奇、施浩、是否黄买方頔),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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