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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销商品增值税缴纳(增值税委托代销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

税收筹划案例

A公司委托B公司代销一批货物。A公司在2018年1月1日发出货物,2018年12月1日收到B公司的代销清单和全部货款117万元。


A公司是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请问如何为A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A公司应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计算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2018年6月29日


应纳增值税=117/(1 17%)*17%=17万元


A公司应在7月15前缴纳该增值税




纳税筹划

A公司为了避免在发出货物满180天时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可在货物发出179天时,即2018年6月28日,要求B公司退还代销的货物,然后在6月29日与B公司重新办理代销货物手续,这样A公司就可以在实际收到代销清单及117万元的货款时计算17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与2019年1月15日前缴纳17万元的增值税。



这样一来,对公司的有利之处在于:


1.避免提前缴纳税款产生的风险;


2.缓解了公司的资金压力;


3.为闲置资金创造货币价值。




其他类似情形

同理,对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购买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法支付货款的,应当及时修改合同收款日期,以确保销售方在收到货款后再缴纳增值税,否则,销售方需要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并在随后的纳税期限内缴纳增值税。


根据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产生纳税义务,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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