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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16(201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补充规定)


如果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那么则视同为中型企业。


在另一位业内专家看来,根据181号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而《中小企业声明函》兼顾了投标人为制造商或代理商的身份。


关于小微企业的认定,货物采购实行“双小制”。业内专家认为,本案例中,A、B两家为经销商,按规定都提交了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假设声明本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声明制造商为小型微型企业,则不符合181号文规定,不能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B公司按规定提交了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假如声明本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同时还提交了所代理的家具生产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假如声明本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如果均符合181号文规定,就可以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投标文件规定的价格优惠。


“不主张供应商为代理商时提供两个声明函。制造商的企业类型,应由供应商自已甄别。”业内专家补充说道,曾有网友提问小微企业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除了本企业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外,是否还需要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财政部给出的答复是,《中小企业声明函》由投标人提供即可,并承诺由本企业或其他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该制造商不需要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此外,还有一条财政部答复网友问题的内容也需要了解。即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规定,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只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中小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


只有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的环节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如果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供应商在认定有效期内投标,资格认定就是有效的。


那么,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项目,中小企业又该如何认定?执行什么样的标准?


“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工程和服务采购实行‘单小制’。”资深专家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181号文规定,承担的工程或服务的供应商,只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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