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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废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

近年来,工程招投标领域改革不断深化。不论是国办函(2019)41号文明确提出取消投标报名,还是各地陆续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以及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难看出,这些举措都是大势所趋。


湖北


今年3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通知,要求停止收取政采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该通知明确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政采招标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早在2018年,湖北省财政厅就印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襄阳市日前发布《关于鼓励停止收取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鼓励进场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免收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若招标人认为项目需要收取保证金,建议以保险、电子保函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拟从今年9月1日后,不再代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日前发布《关于试行电子银行保函服务的通知》明确,今年9月1日起,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可选择电子银行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按照自主意愿,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选择电子银行保函或其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并自行掌握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以免影响投标;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电子银行保函、电子保险保单、银行保函、现金等不同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拒绝或强迫投标人选择某一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安徽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定点采购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其他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明确退还条件、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形。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随意弃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自今年6月1日起,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推动政府采购“放管服”向纵深发展,持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依据《淮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通过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方式,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发展保障。


广西


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南宁市财政局日前印发的《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河南


河南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釆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迫究措施。


黑龙江


按照中央确定的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的相关要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取消年均收取过亿元的投标保证金,降低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提高企业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取消投标保证金后,供应商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通过建立供应商不良信誉黑名单制,加大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限制力度,使供应商一地受罚全国受限,促进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维护政府采购的良好竞争秩序。


深圳


责编:张玲玲 张子豫


校对:张健


监审:韩凤凤 王怡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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