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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股东有影响吗(骗取出口退税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包某系被告单位浙江冰尔新型制冷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尔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被告人董某系冰尔公司分管外贸副总经理、股东;被告人吴某系衢州市柏某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某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被告人张某系柏某特公司股东。柏某特公司为经营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成立宁波百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顺公司)、浙江中化制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与冰尔公司及国外公司进行贸易往来。2014、2015年期间,包某、董某以及吴某、张某在明知R12、R22、R141B制冷剂及R22混合制冷剂系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货物,仍伪报品名,逃避海关监管,其中冰尔公司、包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221吨,数额共计人民币3041215.47元;董某、吴某、张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重量共计207.59吨,数额共计人民币2779874.52元;之后,包某、董某用伪报的品名以冰尔公司名义又向衢州市国税部门办理了退税,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人民币332382.53元,其中11609.3元未遂。案发后,被告人包某、董某、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单位冰尔公司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600000元;被告人张某退缴人民币399179.16元。


争议焦点:


被告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及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从一重处罚还是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系被告单位浙江冰尔新型制冷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占股60%),被告人董某系冰尔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外贸)、股东(占股40%),被告人吴某系衢州柏某特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占股70%),被告人张某系柏某特公司股东(占股30%)。柏某特公司在中国境外成立离岸公司宁波百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中化制冷工贸有限公司(均无经营场所、员工等实体),以百顺、中化公司的名义接受外国公司的订单,后向冰尔公司采购R12、R141B,由冰尔公司生产并报关出口。2014、2015年期间,冰尔公司单独或与吴某、张某合谋,逃避海关监管,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伪报品名的方式,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国家限制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R22、R142B、R12、R141B等走私出口。其中冰尔公司走私221吨,数额共计人民币3041215.47元,董某参与其中207.59吨,数额共计人民币2779874.52元;吴某、张某走私207.59吨,数额共计人民币2779874.52元。出口后,冰尔公司用伪报的品名向衢州市国税部门申报退税,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人民币332382.53元,其中11609.3元未遂。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雪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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