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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与法人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是该合作社的)

乡村振兴:人才振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选任问题探讨





乡村振兴着重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乡村振兴战略中产业振兴的中坚力量;从本质上而言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对内为成员服务、对外充分盈利的属性。


如果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比作是成员凑米下锅,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所应当就是做饭人,因此合作社理事长的选任直接关系到每个成员碗里是美味佳肴还是吃糠咽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选任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在法律上的定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见理事长是代表合作社从事具体履行具体民事活动,其职务行为结果由合作社承担。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法定代表人的担任条件作出明文规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也就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选任的能力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作为带头人,是否合格,其评价体系具有多维性。


第一、勇于奉献的精神


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初期需要对农业产生浓烈的情怀,这是内心源泉和精神动能。无论是基于社员信任,还是基于自身综合能力,被选为合作社理事长,既要意识到相应的责任与担当。,在此过程中会有很多委屈甚至是误解,不能斤斤计较个人得失需要拥有勇于奉献自己的精力和才智,牢记使命和成员信任,不忘善良初衷。


第二、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


农民专业合作社承载着成员脱贫致富的梦,理事长不是仅凭满腔热情就能胜任的,需要真才实学,敢拼敢干。对合作社经营管理有战略格局,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无论是风控还是融资;无论是财务管理还是仓储运输;无论是章程制定还是法律法规;都要有所精通,具有切实可行的方案,让附近的乡里乡亲都心服口服,愿意跟你一起奋斗。


第三、懂得事关合作社的法律和政策。


国家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家法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现在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是越来越多,扶持的力度是越来越大,如果理事长不懂政策,不能与时俱进,不可能把合作社办好的。因此理事长最起码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政府对于合作社的政策,把政策用足用活用好。


第四、善于交际。


交际就是机会和财富。理事长不能埋头苦干,还得多走出去看看。合作社一头系着农民成员,一头系着市场。市场经济不跑市场是行不通的,市场需要交际联络。要善于同各种人打交道,具备一定公关能力,为合作社发展营造一个比较好的外部环境。



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选任理想状态下应当是德才兼备,然而现实生活中,农村人才紧缺,矮子里拔将军是常态,即便如此,合作社理事长需要不断学习,无论是通过政府组织的培训还是跟同行交流学习,才能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带领合作社成员走向共同富裕。




青鸟普法安天下,墨客弘文润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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