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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案例)




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筹划


一、定义: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只有采取甲供工程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否则,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当然,具体哪种方式更加节税,应当综合考虑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动力中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多数情形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实现最低税负。


一般纳税人只有采取甲供工程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否则,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纳税筹划案例


  A安装公司主要通过甲供工程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年销售额约2000万元,属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适用10%的税率,全年进项税额约4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2000÷(1 10%)×10%-40=141.82(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A安装公司独立核算以甲供工程的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年需要缴纳增值税:2000÷(1 3%)×3%=58.25(元)。通过纳税筹划,少纳增值税:141.82-58.25=83.57(万元)。


清包工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筹划


一、定义: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只有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广大装修公司可以通过核算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来比较哪种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税负较轻,从而在签订装修合同时,与客户协商采取该种方式。


二、纳税筹划案例


  甲装修公司主要以清包工方式提供装修服务,年含税销售额为3000万元左右,属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适用10%的税率,全年进项税额约5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3000÷(1 10%)×10%-50=222.73(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甲装修公司独立核算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年需要缴纳增值税:3000÷(1 3%)×3%=87.38(元)。通过纳税筹划,少纳增值税:222.73-87.38=135.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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