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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市政配套费交不交契税(城市基础配套费契税可以不交吗?)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以招拍挂方式取得了一宗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12000万元,办理土地证时缴纳了480万元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2013年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部门要求缴纳配套费1120万元,2019年11月份接到税务局通知要求补缴契税44.8万元,并要求加征40.32万元滞纳金。我在网上查阅了相关资料,有说需要缴纳契税的,有说不需要缴纳契税的,请问市政配套费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契税?




那么,市政配套费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契税呢?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市政配套费属不属于土地成交价格,属于土地成交价格就应该缴纳契税,不属于土地成交价格则不应该缴纳契税。问题的焦点又回到134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年603号文件,仔细研读一下这个两个文件,134号文件是这样表述“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603号文件表述为“房开企业受让国有土地契税计税价格为其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从这两个文件我们可以得出市政配套费要不要计征契税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市政配套费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没有因果关系。既然两个文件都在强调是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市政配套费才需要缴纳契税,那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市政配套费?按照财综函2002年3 号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属于政府性基金。因此,单独缴纳的市政配套费与取得土地使用权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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