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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40P)《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1〕859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8年11月21日至2021年8月25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检查人员于2018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你单位2018年11月21日签收《送达回证》。在补充调查期间,检查人员无法同你单位取得联系,到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67号4幢3101室)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相关资料无法取得。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2019年5月31日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2021年1月4日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相关证据资料已确认取证。


3.你单位2017年7月取得福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2812722至02812733,金额1197358.95元,税额203551.05元,价税合计1400910.00元。上述12份发票的进项税额203551.05元,你单位已在取得当月认证抵扣。


你单位2017年9月对外向青岛***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2163130,发票号码11908531-11908555,金额2493589.75元,税额423910.25元,价税合计2917500.00元。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已抄税申报。


4.经查询你单位对公账户(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路支行),你单位与福州***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之间没有资金往来。


5.你单位购进的货物主要为废钢、生铁、钢材下脚料,销售的货物主要为废钢、生铁、钢材下脚料,进销货物没有明显背离。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上述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应作2017年7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3551.05元,应补缴2017年7月份增值税203551.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7年7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14248.5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7年7月份教育费附加6106.53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7年7月份地方教育附加4071.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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