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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抵扣进项税额商品入库吗(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

问题1:公司发放慰问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解答:


公司发慰问金,是否需要扣缴个税,主要看该慰问金是否“人人有份”(或者大部分人有份)。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虽然《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至今依然有效。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发给企业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在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曾经在媒体上炒的沸沸扬扬的“月饼税”、“粽子税”等。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多次在线访谈回答网友提问或者季度政策解读时,都明确回答对于那种虽然人人有份,但是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的补贴或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工厂给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费的工作餐等。


因此,对于公司发放慰问金,发放对象不是基于特殊原因的个别人,而是向多人甚至很多人发放所谓的“慰问金”,但实质就是奖金、补助等,需要并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2:集团公司下的子分公司之间的设备转移重组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其他税费吗?


我们是集团公司下的分公司,最近集团公司打算把其他子分公司的施工设备及操作人员统一划归到我们公司,应该是无偿的,转移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和其他税费吗?设备转移是按照转移时的设备剩余净值转移。转出方是否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描述,您们应该是属于企业重组,按照现有税法规定,是可以不征税增值税的。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5.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说明:在增值税中,机器设备属于“货物”。




问题3:坏账核销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该如何处理?


解答:


坏账核销后,如果满足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标准的,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于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计提坏账准备。


1.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就是在坏账损失尚未发生前,不调整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面价值,等到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将损失额从应收及预付款项的会计科目转销,同时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在直接转销法下,由于以前年度没有计提坏账准备,在转销的当期会计确认的资产损失与税务确认的资产损失在正常情况下是一致的,不存在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减),只需要“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直接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相关栏目就行。


2.计提坏账准备


年末,企业应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出现坏账损失的迹象时,根据出现坏账的可能性高低计提坏账准备;或者,依据企业历史经验,按照应收及预付款项余额,按照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等到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冲减计提的坏账准备。


因此,对于在计提还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坏账核销前已经计提坏账准备且是以前年度计提的,在会计上确认的资产损失与税务处理确认的资产损失肯定存在差异,税务上资产损失大于会计损失,所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纳税调整(调减)。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同样需要“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相关栏目,纳税调整金额自动填写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栏目中。




问题4:我没有到达缴税的工资,我可以自愿强行缴税吗?


解答:


不能。


取得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两个条件:


1、有人雇佣或在单位任职;


2、取得工资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后大于0。


因此,如果工资没有达到缴税标准,应该工资较低,减去扣除项目后小于等于0.如果想强行缴税,就会涉及到虚假申报,增大你的工资收入,企业就可能涉嫌虚列成本费用,涉嫌偷税。




问题5:为什么所得税费用减少会导致本年利润减少?


解答:


提问的说法不正确。


净利润=本年利润-所得税费用


因此,所得税费用减少并不会导致本年利润的减少。


如果不存在税会差异的情况,所得税费用=本年利润×所得税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也是本年利润减少导致所得税费用减少,而不是相反。




问题6:普通发票入库,入库单填写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


一般纳税人单位,收到普通发票入库,入库单填写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


解答:


货物采购不管收到的普票还是专用发票,入库单上的价格都应该是属于需要计入成本的价格。


对于普通发票,满足税法规定的,也有可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比如收到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自销农产品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收购企业是用来进行农产品加工销售的,当然是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入库单上的单价金额应该是扣除进项税额后的金额(不含税价)。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是全部都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比如购进的原辅材料,虽然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该批原辅材料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额只能作为该批原辅材料的成本,因此在入库单上的单价金额应是含税价。




问题7:给同一家公司开的发票,几张发票号错了,总金额是对的,有影响吗?


解答:


根据描述,就是发票自带的号码与系统打印(生成)的号码不一致,相当于A号码发票的内容打印在了B发票上,这完全是属于需要作废的发票,因为打印内容与系统内容是不能对应的。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既不能作为进项税额,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只要收发票的人,稍微细致一点就能发现其中错误,开发票的人就不要抱着侥幸心理。




问题8:公司做免费餐厨垃圾回收再加工成工业油怎么账务处理?


解答:


您们公司从国民经济分类来看,您们就是属于“制造业”,也就是工业企业。您们与别人工厂不一样的地方,别人工厂生产加工需要购买原辅材料,而您们工厂使用的原材料是免费的。


因此,您的会计核算,可以按照一般的工业企业(制造业)进行,只是可以省略原材料的购进、领料等,只核算需要支付成本的部分,比如收集餐厨垃圾的运输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加工过程中耗费。


只是由于您们涉及到垃圾处理,在税务方面有一定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您们的情况应该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三)项,只是收费为0,所以生产的货物需要按照货物交税。


说明:1、工业油或生物质柴油,税率13%;2、餐厨垃圾处理后的固体废物如果加工成有机肥料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二)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就相关问题作了后续的规定。


综上所述,您的账务处理在厘清税务处理后,就变得比较简单而轻松了。




问题9:个人独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怎样做?


解答:


对个人独资企业财政部没有颁布专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税务登记备案时,可以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因为该类企业业务相对简单,实务中多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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