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海南省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并享受差额征税政策,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0.3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1月收入共开具两张发票,其中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票面金额10万元,税额0.30万元,并同时预缴税款0.30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价税合计为10万元。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3.45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8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5.1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未开具发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
分析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及2月取得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 征收率)”。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 3%) (234500-80000)÷(1 3%) (151000-50000)÷(1 1%)=350000(元)
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51000-50000)÷(1 1%)×2%=2000(元)。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申报表填写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①第1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元)
②第2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发生额”=230000(元)
③第3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30000(元)
④第4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末余额”=230000-230000=0(元)
⑤第5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588500(元)
⑥第6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30000(元)
⑦第7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含税销售额”=588500-230000=358500(元)
⑧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 3%) (234500-80000)÷(1 3%) (151000-50000)÷(1 1%)=350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①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第2行“本期发生额”=(151000-50000)÷(1 1%)×2%=2000(元)
③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0 2000=2000(元)
④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提供旅游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①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附列资料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350000(元)
②第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
③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324757.28(元)
④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元)
⑤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
⑥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10500-2000=8500(元)
⑦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3000(元)
⑧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8500-3000=5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共需缴纳增值税8500元,代开发票时已预缴增值税3000元,申报后仍需缴纳增值税5500元,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案例2】:海南省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按季度纳税申报。2020年1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0.3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0.15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5.1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未开具发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
分析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及2月取得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203000-100000)÷(1 3%) (101500-50000)÷(1 3%) (151000-50000)÷(1 1%)=250000(元)。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及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意】:计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时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因此,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小微免税额=250000×3%=7500元。
申报表填写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①第1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元)
②第2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发生额”=200000(元)
③第3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00000(元)
④第4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末余额”=200000-200000=0(元)
⑤第5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455500(元)
⑥第6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00000(元)
⑦第7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含税销售额”=455500-200000=255500(元)
⑧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 3%) (101500-50000)÷(1 3%) (151000-50000)÷(1 1%)=250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①第9栏“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②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③第17栏“本期免税额”=250000×3%=7500(元)
④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7500(元)
⑤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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