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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谨慎性原则的冲突(税法适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

实务中经常会碰到很多从事财税工作的人员在税法与会计究竟该如何把握的问题始终没有弄明白。总的原则上,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从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如果税法与会计有冲突时,会计应服从税法,也就是我们常讲的税会差异问题。实务中,对这一总原则真正落实起来,还存在不少误区,下面进行解析说明。


误区之二: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会计就应确认收入。实务中经常会碰到有些企业财务人员被视同销售行为弄糊涂了。现行税法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有很多视同销售行为,绝大多数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是不能确认收入的(有极少数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也确认收入,个人认为这部分应在税法视同销售行为中去掉)。实务中有的企业财务人员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税务检查人员指出其视同销售行为未确认收入就误认为会计上应确认收入。也有极少数税务人员对视同销售行为具体账务处理由于会计业务不熟也误以为会计应确认收入,导致极少数企业错误地将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核算上记了收入。




误区之四:开了发票会计上就要确认收入。实务中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误认为对外开具了销售发票就要确认收入,这也是一种误解。的的确确,我们在很多情况下,开了发票就应确认收入。比如,我们在超市购物,购买了商品,超市给我们开具发票就应确认收入。在实务中也有很多情况虽然我们开了发票但会计上不应确认收入。比如实务中存在的企业实际并未供货但购买方要求提前开具发票的问题,这种情况会计上就不应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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