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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工程老项目简易计税(某建筑施工企业既有新项目又有简易计税的老项目)

“营改增”改革全面推开后,为了方便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供纳税人选择,现将具体项目和政策规定告知如下:


1.业务项目: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业务项目: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政策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3.业务项目: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政策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4.业务项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政策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


5.业务项目:一般纳税人为甲供材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6.业务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业务项目: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政策规定:可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8.业务项目: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政策规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业务项目: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政策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业务项目: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1.业务项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政策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记性纳税申报。


12.业务项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政策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记性纳税申报。


13.业务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政策规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14.业务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政策规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和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申报。


15.业务项目: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政策规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16.业务项目: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政策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7.业务项目: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18.业务项目:一般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政策规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土地所在地预缴税款。


19.业务项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的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政策规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0.业务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政策规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1.业务项目: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22.业务项目: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


政策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安保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3.业务项目: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收入。


24.业务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政策规定: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5.业务项目: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着作权等无形资产。


26.业务项目: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业务项目: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28.业务项目: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政策规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武装押运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9.业务项目:①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日之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②试点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③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政策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简易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方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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