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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工会经费计提(公司计提工会经费的相关规定)

    2016年上海市启动非公企业工会改革以来,上海市各级工会在扩大工会覆盖率、规范工会运行等方面都有了改善。然而,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并要上缴40%的政策已经不适应当前企业的发展,很多企业工会认为,留存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后,很难有足够经费在引导、教育职工上有所作为。针对此现象,工会十七大代表、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总工会主席刘英提交了《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比例促进基层工会活力的提案》,提出了两项改进建议。


    2004年,全总为了进一步增强经济调控能力,推动工会组织的全面、协调、均衡发展,制定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4]9号),规定上缴基数,各省市也制定了相应的办法,上海市的基层工会留存60%,其余上缴。当时制定该方案时工会建设以体制内为主,非公为辅,经费的高比例上缴,有力促进了各地工会的发展建设。


    刘英表示,如今14年过去,情况有所不同。她指出,首先,对比例做出适当的改变,让利于基层。其次,经济形势的变化造成非公企业爆发性增长,职工收入水平逐年提高。非公企业工会建立和运作模式与传统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又存在明显区别,它是以大量兼职的工会干部通过各类活动来吸引和引导职工,这就需要有足够的经费开展工作。最后,随着非公企业规模的逐年扩大,非公企业职工的需求不同于以前国企职工,他们对工会的需要不仅仅是一点点工会福利、一点点帮困慰问,他们对工作生活的品质化要求更高。“例如近几年组织的一线职工疗休养活动中,部分外企职工不愿意参加由市、区总工会组织的疗休养,工会活动的吸引力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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