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
1、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甲作为质权人,将质物向丙出质,未无权处分。因甲占有质物,丙可以相信甲为有权处分,故丙可以善意取得质权。
2、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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