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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管理调研(成品油消费税监管升级 调油原料市场受限较大)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征收管理公告》”),自3月1日施行。


据他介绍,自2009年后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但是部分地炼企业利用各种方式在消费税等方面进行偷逃税款,这不利于国内成品油市场的管理,对其他炼油同行也不公平。


对此,隆众石化网分析师李彦和金联创讯市场分析师王延婷等石油业内专家都表示认同。


但是李彦认为,随着国内成品油过剩等方面的加剧,很多地炼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其经营模式也越来越规范,那些小地炼企业将被淘汰,因此《征收管理公告》对中国成品油市场公平竞争将有很大的益处。


据中石化齐鲁分公司情报调研室项目主管于国良介绍,按照中国每年成品油消费量3.15亿吨,65%的成品油收率和80%的开工率计算,合理配置炼油能力应为6.1亿吨/年。但是当前中国现有炼油能力达7.48亿吨/年,过剩1.38亿吨/年。


因此,规范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倡导公平竞争是未来中国成品油市场发展的重要一步。


监管加强


《征收管理公告》表示,要求线上使用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商品编码不得随意更改,杜绝过去手动开票事后追验,造成消费税逃漏现象,旨在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据了解,成品油的生产原料为原油或燃料油,原油需缴纳资源税,而需缴纳消费税的燃料油在生产应税产品即成品油时可以对已缴纳消费税进行抵扣。


但目前成品油税收存在诸多弊端,如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不明确,产品标准体系不完善,导致部分炼油企业偷税逃税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


此前的2011年,两家跨国公司利用“动力煤油”等方式进口到国内,因为偷逃税款,这种“动力煤油”的每吨成本比普通的柴油价格低1000元,再与一些小炼油厂出产的非标柴油进行简单物理调和后,即可获得与广东市场销售的“国II”、“国III”0#柴油各项指标接近的柴油,而其调和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详见本报2011年3月《两跨国巨头涉嫌近十年最大石油走私案》)。


再比如2016年,重庆市就破获一起横跨10余省、市的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团伙。涉案公司在没有任何真实业务情况下,利用伪造资金流、出入库单据,直接将原化工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合成成品油生产环节必须缴纳的消费税。该公司先后与辽宁、山东、湖北、四川、上海、重庆等地20余家公司进行上述“变票”业务。在接受上游20余家企业虚开的原材料发票13亿余元后,该公司又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3亿余元,共非法获利1500余万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4.5亿余元。


此外,成品油过剩也给炼化企业带来压力。2017年,广东省成品油销量3115.33万吨,增长4.50%,其中汽油1872.97万吨,增长10.74%,柴油1242.36万吨,减少3.68%。


“柴油的销量是减少的,但是广东省有4家大型炼厂,分别是广州石化、茂名石化、湛江东兴炼油厂和中海油惠州炼油厂,目前年产成品油总共近4000万吨,5年内将达6000万吨,销售压力较大。正规的大型国企必然不愿意让偷逃税款的企业再钻政策空子了。”前述石油央企专家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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