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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中专项附加扣除没有扣除项目(下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1、税务机关核查时,若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的资料,还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了吗?


2、纳税人在省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所以接受贷款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2018年发生的费用未收到发票,在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对方的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出借资金收取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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