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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给单位银行开户(以公司名义在银行开户需要什么手续)

2020年4月,当当网抢公章事件一经爆出则立马引起轩然大波,吃瓜群众纷纷上线,进而引出公司印章管理之重要性。


当今社会,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内管理、对外交往的“信物”。公司在特定的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一般即可代表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商务往来中,加盖了公司印章的文件、合同、信函等,一般推定为是公司意志的体现。虽然一直强调印章的重要性,但是实践中仍然出现印章管理的随意性,进而产生各种法律风险。本文以近期处理的两起分别因自身印章管理和交易方印章管理产生风险典型案例来梳理不当印章管理所引发之祸。



问 题


在今年的五一节前,我们接到顾问单位A公司的求助。A公司表示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接到闵行区法院要执行公司账户财产150多万的消息,而该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某仓储合同纠纷案件更是一头雾水。虽然A公司表示与某仓储公司的确有业务往来,但账单的形成、费用的支付均未经双方确认,仓储公司诉至法院后也未接到法院通知开庭,如此情况下突然就成为被执行人了令人不知所措。


五一节后,我们前往法院经过调档了解到,原来这个案子2月经闵行法院立案后,第二天诉调法官电话通知了A公司的经办人王某参加诉前调解。随后王某持加盖A公司的印章的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前往法院应诉。在诉调法官的主持下,王某和仓储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即对仓储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批次支付,逾期不支付需要另行支付20万的违约金并可以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协议达成后,A公司自然是未支付相应款项的,于是仓储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A公司不知情,自然而然有了前述的求助。


A公司表示其根本就不知道相应的诉讼,而且王某提交法院的委托书印章也未经过正常的流程审批,即可能王某在某种情况下自行加盖了印章。


为此,A公司认为诉讼中达成的调解书并非公司意思表示,公司无法认可诉请金额,需要申请再审。


这个案子我们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院受理后在审理的过程中通过法官、双方律师以及当事人的努力,和解结案。我之所以想要写这个案件,是因为这个案件可以与我们去年处理的案件正反面联系起来。在去年8月,我们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处理一起疑似交易对手公司被个人“滥用”案件,其中也涉及到印章问题。


2020年5月,徐某以B公司的名义委托甲公司办理货物出口事宜。为此徐某向甲公司发送B公司营业执照、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B公司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等证明公司的主体资格。因为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确定合作事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甲公司即办理货物的出运。货物到目的港,因无人提取货物,甲公司员工与徐某商量货物处理、销毁、退运事宜。7月1日,徐某将印有B公司公章的弃货声明书(电子版)发给甲公司员工。因货物的后续处理协商未果,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相应的仓储费等处理费用。


在法庭审理前,B公司提交答辩状,否认了与甲公司具有合同关系。认为徐某非B公司员工,此票货物出运事宜系徐某个人行为,与B公司无关,B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分 析


在这两起案件中,通过简单的梳理,第一个案子是我方公司员工滥用公司名义办理事务案件,第二个案子是交易对手称公司名义被滥用案件。


那么,两个案子的最终结果可能是什么呢?在此分析认为,可能第一个案件的A公司与第二个案件的B公司均要承担相应责任。


A公司


本案虽然通过执行和解结案,但是从案件本身来看,本案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原因是从案件的处理过程来看,王某作为A公司的经办人,一直与仓储公司对接处理合作事务。因此,在A公司未支付仓储费用的情况下,仓储公司提起诉讼有权以王某作为联系人提供给法院。在法院诉调阶段,法院可以通知王某携带授权材料应诉。在法院的角度来看,对王某作为应诉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有A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公司营业执照即可代表A公司授权王某应诉,王某特别授权代理A公司。特别授权,即有权对被代理人的实体权益进行处分。那么,王某与仓储公司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意思表示也系A公司对调解协议认可的意思表示,进而法院将调解协议内容固定为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已经生效的调解书申请再审难度极大,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违反法律。本案中,A公司认为委托书是王某擅自加盖印章,但是印章如何加盖是A公司内部管理事宜,法院对于公章如何加盖不做实质性审核,只要提交法院委托书上的印章系真实即可。所以,这起由员工引发的公章加盖导致的实体权益受损案件也进一步反映了公司印章管理的重要性。


B公司


虽然B公司提交答辩状认为并未与甲公司成立合同关系,B公司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徐某并非B公司员工,B公司与徐某建立的商业销售关系。且应徐某的要求,B公司作为供货方向徐某提供销售货物相应文件,包括B公司的电子版营业执照。


基于B公司提供的证据,我们认为更能证明徐某系代表B公司与甲公司成立合同关系,表见代理成立。


1、本案是以微信聊天方式洽谈合作,徐某向甲公司发送B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以B公司抬头的托书、发票、箱单等文件,使得甲公司相信徐某系代表B公司委托出口操作事宜。


2、甲公司对徐某提供的B公司相应资质材料进行审核后进行操作货物出口事宜,甲公司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尽到了善意第三人谨慎注意义务。


3、在货物滞留韩国目的港,甲公司与徐某协商如何退运事宜之时,徐某向甲公司发送带有B公司印章的弃货声明书,虽然是电子版但是也进一步证明徐某系代表B公司处理货物委托出运事宜。


4、B公司在庭审中自行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也进一步证明,徐某持有的证明B公司主体身份的材料系真实的,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给徐某使用。


甲公司提供了诸多证明徐某能够对B公司构成表见代理情形的证据,我们认为是可以此为依据要求B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


结 语


综上,从两起案件中,可以得知,印章管理需重视,对外文件用印出具更需谨慎,因为都是影响各种实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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