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的通知
各市直、乡镇办事处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盖州市行政审批局研究,决定于2019年4 月开始对全市所有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校验,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各市直公立、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乡镇、办事处卫生院、民营医疗、个体诊所、(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校验时间
2019年4月—2019年12月。
三、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如更换许可证还需提交正本);
3、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法人或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执业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卫生监督意见书)及整改情况;
5、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6、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
7、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8、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9、2018年度工作总结。
四、校验内容
材料齐全后,按材料提交先后顺序由行政审批局组织医疗方面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由盖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发证。
五、提交材料地点
盖州市行政审批局二楼文卫教育科。
六、具体要求
1、各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应在到达校验期前3个月提交相关材料,并按时申请校验,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2、对医疗机构校验后,做出“校验合格”、“暂缓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校验结果,同时对“暂缓校验”的下发整改通知书;
3、各医疗机构在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时,除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填写部分,其他均须逐项填写,本单位无此项目或未开展,请填写“无”;
4、镇(中心)卫生院负责收集辖区内村卫生室校验材料上交。
盖州市行政审批局
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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