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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4月30日


淄川区人民政府网站接连发布


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涉破碎工艺领域综合整治的通告


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涉破碎工艺领域


违法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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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淄博市“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淄川区城乡环境大整治精细管理大提升行动总体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切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安全、环保、可持续发展,现就全区开展涉破碎工艺领域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涉破碎工艺领域的企业、建设项目、加工场所、个人全部纳入本次综合整治。


二、整治时限自通告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在整治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取缔。


三、“散乱污”企业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关停取缔,4月30日前全部实行“两断四清”。


四、未办理立项、环评、工商注册登记、土地等审批手续的,按照“散乱污”企业认定,依法依规关停取缔。


五、有立项、环评等手续,但批准文件中并未涉及破碎工艺的或存在破碎工艺加工原材料与批准范围不符、加工产能严重超出企业自身产品需求的,按照“批建不符”认定,依法清理取缔。


六、违反土地用途规定,违法用地、违规出租场所、违法建设用于破碎加工的,依法清理取缔。


七、有相关手续,但存在原材料来源不合法、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改。经镇(街道、开发区)验收、相关部门联合复核合格后,报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允许恢复生产。停产整改未通过部门联合复核的,依法从严查处。


八、整治后保留的涉破碎工艺企业,全部纳入镇(街道、开发区)日常监管重点,实行动态管理,综合整治后再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九、石灰石交易全部通过平台公司进行,对未经平台私自交易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禁止向非法加工企业(个人)出售石料。


十、企业(个人)储存矿产品原石,或经破碎加工的矿产品成品、半成品的,应落实封闭存储措施,建立日常监管台账。在合法处置矿产品前应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进行去向及用途报备。


十一、除企业合法生产必需的原料储存外,其他现存的矿产品不得新增储存量,并在处置完毕后清空储存场地,存在违法违规用地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依法从严处罚。


十二、无照经营矿产品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对群众举报新增的石料加工及储存点,由区自然资源局查清石料来源,依法从严查处涉石料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公安部门将对发现的涉黑涉恶、妨碍公务、阻碍执行职务、扰乱社会秩序、私自撕毁封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十五、各位村(居)民,如发现有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请及时予以劝阻并举报。


十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为巩固环保治理成果,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涉破碎工艺领域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环保、可持续发展,区政府决定面向全社会广泛收集违法线索,并对举报人予以物质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举报对象


1、未经批准加工、使用粉性(颗粒)物料的(包括石料、陶瓷砖瓦、耐材、水泥、碳酸钙、建筑垃圾消纳处理、水洗砂、建筑构材加工等)企业;


2、有环保手续,但加工原材料与批准范围不符,加工产能严重超出企业自身工艺需求的企业。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来访、电话、信函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


1、举报地点: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淄城东路539号办公楼三楼)


2、举报电话:5906061、5906062


3、信函投寄地址: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淄城东路539号办公楼三楼)


匿名举报的举报人要编写一个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举报内容查证属实后,投诉人凭密码核实身份后发放奖励。




二、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三、奖励标准


举报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励20000元


2、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奖励10000元


3、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奖励5000元


4、提供被举报方私自撕毁封条恢复生产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奖励3000元




四、有关要求


1、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2、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实的将在《淄川工作》、淄川电视台、淄川融媒APP等向社会公告,举报人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区自然资源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3、举报人应如实举报违法线索,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恶意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部门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对举报人的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5、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至2020年6月30日。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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