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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公布(上海职工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

日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度报告。根据公布的数据显示:


2021年,新开户单位7.29万家,净增单位4.69万家;新开户职工89.08万人,净增职工40.72万人;实缴单位49.84万家,实缴职工925.05万人,缴存额1943.1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39%、4.60%和15.15%。2021年末,缴存总额14718.10亿元,比上年增长15.21%;缴存余额6068.64亿元,同比增长13.18%。


2017—2021缴存额情况


2021年,360.43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236.24亿元,同比增长18.10%;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3.62%,比上年增加1.59个百分点。2021年末,提取总额8649.46亿元,比上年增长16.68%。


2017—2021提取额情况


上海不愧是魔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缴存员工以及缴存和公积金贷款都是非常庞大,远超其他城市。好像有点扯远了,今天这篇文章主要是为了给大家介绍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上限、缴存下限的相关内容,感兴趣的不妨看一看。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缴存比例


我看到有网友反映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仅有5%—7%,缴存比例与其他城市相比普遍偏低,差别不是一星半点。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我们的固有印象中是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为什么上海市的最高缴存比例仅有7%呢?



其实,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和下限的问题,是这么一回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的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来,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上海作为直辖市,自然也能自行确定住房公积的最高缴存比例了,上海市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单位可以在这个区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当然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看着偏低,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差劲。上海市是为数不多几个建立补充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之一,总体计算下来,上海住房公积金待遇还是不错的。


二、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不是默认按照最低基数缴存的,也不是由用人单位随意决定一个缴存基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的。


根据上海市规定,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用人单位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时应当以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准,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此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最新公积金缴存上限、下限


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确定。


此外,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充公积金缴存数额的计算方式与公积金相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上海市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缴存上限和缴存下限制分别如下:


  • 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1014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 月缴存额月缴存额上限。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34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102元。
  • 月缴存额下限。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48。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50元。具体如下图‬:


以上就是最新的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度的上限和下限,近三年的数据如下图: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补充公积金则不具备。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交的,现在社会上有很多人认为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福利待遇,不是强制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决定缴交或者不缴。这种观点是认识误区,是不对的。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还是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不依法足额、即使缴纳公积金,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


补充公积金是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之上,在履行了缴纳住房公积金费用的义务之后,为职工建立的附加福利,是对住房公积金的一种补充。补充公积金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是否建立,不具备强制性。



综上所述,上海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为4342元,月缴存下限为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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