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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


江苏省高院发布202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从2020年度全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例中筛选而来,并邀请有关专家予以点评,以引导劳动者树立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用人单位在法治轨道内创新发展、规范经营,共渡难关、共谋发展,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X公司支付邢某2018年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裁判要旨】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的,应当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则应当另行支付按照日工资收入200%计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案例分析】


休假是职工的基本权利。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须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案中,根据邢某的工作年限,其2018年法定年休假为5天,2019年法定年休假根据邢某当年在职时间折算为3天。诉讼中,X公司主张邢某在2019年3月已休息16天,年休假已休完。经查,邢某在2019年3月曾因流产休假,并非法定年休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邢某已休法定年休假,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邢某2018年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法条链接】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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