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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八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法典条文】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人的控股出资人等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规定。




【精解提炼】


1、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关联方交易。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营利法人的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法人的发展,但是,实务中常有控制法人利用与从属法人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法人与自己或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损害从属法人和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2、与营利法人有关联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法人的关联关系损害营利法人利益:


(1)控股出资人;


(2)实际控制人;


(3)董事;


(4)监事;


(5)高级关联人员。


根据关联交易实施主体不同,将上述五种人员所实施的关联交易分为经营者实施的关联交易和控制人实施的关联交易。


3、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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