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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遣散费的赔偿是指税前还是税后平均工资)


引 言


旧改过程中,因企业搬迁或提前解散,极有可能发生职工离职且企业需要支付员工遣散费的情况。但纵观广州市、佛山市等多个地区的旧改成本核算文件,均无将员工遣散费纳入旧改成本的规定。


今日探讨:员工遣散费是否应纳入旧改成本?


一、何谓员工遣散费?


本文所称的员工遣散费,是指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决定提前解散,应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员工遣散费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企业搬迁导致员工辞职/辞退员工,是否必须支付员工遣散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由上述规定,貌似无论是员工主动辞职还是企业被迫辞退,都避免不了遣散费的支出。但并非企业一遇搬迁就必须支付员工遣散费。


企业搬迁,对员工而言,是工作地点变更并对员工造成了影响。如有下列情况,则企业不需支付遣散费。


第一,如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是否有对工作地点变更进行了约定,且企业确因经营需要变更工作地点,变更也未对劳动者产生巨大影响,在提前告知并听取劳动者意见后,劳动者辞职的不支付遣散费。(案号:(2017)粤01民终3429号案)


第二,如搬迁地址相距很小,仅是从村头搬到村尾,实质上并未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即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三,如搬迁地址存在一定距离,但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引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九条)(案号:(2020)粤08民终1252号)


可见,因旧改造成企业搬迁,并不必然发生遣散费的支出,若企业因此而解散,则不可避免的要支付遣散费。但总体而言,能够躲过遣散费的企业还是少数。


三、关于旧改成本与员工遣散费的联系


关于旧改成本,《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穗建规字〔2019〕13号)将旧改成本分为前期费用、拆迁费用、复建费用、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奖励费用这几大类。


佛山旧改成本则包括拆除成本、复建成本、服务成本、地价及税费成本这几大类。其中,佛山旧改成本“集体物业部分附加成本”中包含“解约费”,广州旧改成本的“解约费”含在“不可预见费用”中。但广州、佛山旧改成本小项中并无规定员工遣散费。


有些企业由于经营业务涉及污染问题,寻找新的安置地也是一件异常艰难的事,有些企业无法避免远距离安置,跨镇/区/市,甚至是跨省搬迁。该种情况下大量职工辞职是无法避免的现象,随着员工的权利意识不断加强,由此导致企业支付的一大笔遣散费,改造(实施)主体是否应承担或适当分担?


四、探析:遣散费是否应纳入旧改成本?


1、员工遣散费与停产停业补偿的关系


“停产停业损失”指非住宅用房因房屋被收回导致生产活动、营业活动被迫中止,进而导致暂时无法经营获利的损失。故,对于停产停业损失,是对停止生产/停止营业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各地区确定方式: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按照每平方建筑面积*XX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3)按净利润损失计算;


(4)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5)按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浙江省甚至明确规定了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


从各地关于停产停业费用的补偿内容来看,多数未将员工遣散费纳入其中。


但有一地例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以下方式补偿:(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停产停业期限,比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被征收房屋市场租金价格的2倍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因停产停业造成的员工遣散费、设施设备拆除转让损失、存货低价出售损失等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从该条规定来看,该地认为员工遣散费属于停业停产费的项目内容。


总体来看,停产停业费是填平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因停产停业导致的直接经营性损失,企业暂时的停产停业并不必然引起员工遣散费的发生,将员工遣散费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不具备合理性。


2、基于公平原则的裁判


在(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尽管因政府征收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不构成违约,但是承租人租赁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被征用后用于实施综合改造还建用地项目,出租人(即村委会)系实际的受益人,从公平原则出发,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后无法经营而向员工支付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55640.54元,应由村委会承担。法院系引用公平原则并非以停产停业补偿为依据来补偿受损方的损失,平衡各方利益。


可见,企业确因旧改无法通过搬迁继续经营而解散的,亦应以实际支付的遣散费用明细和相关凭证主张补偿,而不能将其归于停产停业补偿。


3、员工遣散费与旧改项目的关系


从员工遣散费这笔费用的支出原因来分析,究其直接原因,要么是因为旧改项目导致企业搬迁,因工作地点变更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要么是因为旧改项目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被迫解散。从这一点来看,员工遣散费是与旧改有关的支出。但是旧改并不是导致员工遣散费支出的必然唯一因素,在企业租赁物业生产经营时,不可避免会面临合同终止、企业地址变更、或其它条件变化导致需要支付遣散费的情形,换言之,一定程度上员工遣散费属于企业生命周期中的正常支出,不能将其全部归因于旧改。


实践中,存在将员工遣散费纳入旧改成本的呼声但至今无果。也有相关开发商会承担改造范围内企业的员工遣散费以使企业顺利搬迁、推动改造项目顺利进行。笔者认为,员工遣散费确实与改造存在一定关联,但该费用并不属于停产停业直接内容。且员工遣散费作为劳动法律范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事务,该笔费用是否产生依赖于很多条件,且在旧改搬迁谈判阶段该笔费用是否实际支出尚不可知,而实践中,预估遣散费成本也必然是个难题。


五、观点


实践中,存在将员工遣散费纳入旧改成本的呼声但至今无果。也有相关开发商会承担改造范围内企业的员工遣散费以使企业顺利搬迁、推动改造项目顺利进行。


员工遣散费确实与改造存在一定关联,但该费用并不属于停产停业直接内容。且员工遣散费作为劳动法律范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事务,该笔费用是否产生依赖于很多条件,且在旧改搬迁谈判阶段该笔费用是否实际支出尚不可知,而实践中,预估遣散费成本也必然是个难题。


员工遣散费是否纳入旧改成本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因旧改导致企业解散的,应该依法计算相应遣散费用,并根据公平原则将其单独作为一项支出纳入改造成本;企业可搬迁继续经营的,遣散费用不宜纳入改造成本,而只能算作企业经营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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