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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Q: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居民企业,与某管理层员工约定工资为税后薪酬,公司负担其个税。账务处理时,企业负担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请问我公司负担的该管理层员工个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对问题“企业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该部分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扣除?”解答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8 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因此,你公司为该管理层员工负担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


02:向个人出租住房优惠中个人是否包含个体工商户


Q: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请问该项优惠政策中“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A:《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9月23日发布《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来了!22问详解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问“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新出台了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请问该项政策中“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吗?”解答如下,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上述规定中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综上,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享受增值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该项优惠政策中“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03:房企向个人出租尚未出售的住房如何缴纳房产税


Q: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将已开发但尚未出售的住房出租给个人,已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请问如何缴纳房产税?


A:《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于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综上,你公司向个人出租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按照12%的税率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含)以后,减按4%的优惠税率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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