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二、“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外购不动产一处作为综合办公楼,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万元,进项税额1100万,当月认证通过,原已经预付6000万,其余款项未付。办公楼直接投入使用。请做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0000
贷:预付账款 60000000
应付账款 55000000
•次年10月份,剩余40%进行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0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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