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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司法解释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的司法解释)

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撤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还执行一审判决?最高法能否给一个明确说法。


观点一:不能执行一审判决,应依据和解协议提起新的诉讼。


1.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 总第54辑,民事审判信箱)


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答: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创设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实体法角度而言,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这是和解协议所带来的不争之客观结果,其性质与调解协议有所不同。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其已替代了一审判决中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并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一新的诉讼。


2.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中:


294、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问: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答: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法院一旦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因此,具备强制执行力,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的规定继续执行一审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创设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实体法角度而言,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这是和解协议所带来的不争之客观结果,其性质与调解协议有所不同。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其已替代了一审判决中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们认同第二种意见,因此,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因被和解协议实质变动而不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新的诉讼。


观点二:应当执行一审判决


1.《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第57辑【2014年第1辑】


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和解协议未履行,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答:一种意见认为,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其已经代替了一审判决中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当事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并不生效,此种情况下,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一新的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不执行和解协议,应当恢复执行一审判决,即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本书研究组认为应当执行一审判决,因为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往往是权利人对义务人作出让步,如果和解协议未履行,执行一审判决能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减轻其诉累。


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2号指导案例,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究竟应该以那个说法为准?


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废止”了9号和20号两个指导案例,2号指导案例并未废止。应以2号案例观点作为审判依据。


2.应以最高法《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的观点为据。


究竟以那种观点为依据,还得最高法院确定。(高景言 炜衡济南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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