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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百度百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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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三审聚焦社会热点关切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李海楠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动态始终受到各界高度关注。在历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十四次会议两次审议后,12月19日开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迎来了第三次提请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



之所以民法总则(草案)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与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密切相关,即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显然,按照既定步骤和时间表,此次民法总则(草案)第三次提请大会审议意义堪称关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19日当天向大会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下称“汇报”)时指出,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原则,在民法典中起统帅性、纲领性作用,对调整民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表示,法律委员会建议,民法总则(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常委会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据记者了解,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就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呈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修改,李适时就八个方面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进行了汇报,包括关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监护;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关于增加特别法人类别;关于非法人组织;关于民事权利以及关于民事责任等八个方面。



其中,草案三次审议稿将二次审议稿中将有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内容从原本在草案“基本原则”一章移至“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同时并列增加了“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对于特别法人类别的增加,无疑聚集了各相关民事行为主体的目光。李适时说,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机关法人,其在设立依据、目的、职能和责任最终承担上,均与其他法人存在较大差别;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的财产性质,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承担的职能等都有其特殊性;三是合作经济组织,既具有公益性或者互益性,又具有营利性。“对这些法人单独设立一类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李适时说。



草案三次审议稿还将非法人组织的表述由原有的“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李适时说,这是为尽量列举非法人组织的具体类型,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也属于非法人组织。



此外,草案三次审议稿还对社会关切的如见义勇为等行为进行了明确,李适时介绍,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上,自国家明确编纂民法典的有关精神得以明确时起,这一号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编纂立法工作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社会各界神经。而已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更是肩负使命。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要求,编纂民法典已列入调整后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中,制定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已被列入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修法助“水十条”措施规范化、法制化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李海楠


自“水十条”于2015年4月正式实施至今,率先迈出新时期我国应对水污染形势的步伐以来,“水十条”上位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法工作也终于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12月1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下称“说明”),明确了修法的必要性并介绍了重要修改内容。



修法必要性凸显



据陈吉宁介绍,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他指出,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防治水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修法必要性凸显。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认为水污染防治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同时指出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水十条”),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确立了一系列新制度、新措施。



陈吉宁认为,为此,有必要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饮用水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将“水十条”确立的各项制度措施规范化、法制化。



陈吉宁表示,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修改内容涉及六大方面



陈吉宁介绍,草案主要明确了包括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的修改、增加内容。



其中,根据说明,草案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水污染联合防治。同时,为提升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规定要明确流域生态保护要求,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



在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方面,说明指出,在工业废水管理方面,明确工业集聚区废水实行集中处理,并严格其排放要求;在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明确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禁止有关工业废水排入农田;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要求进入我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对压载水进行灭活处理,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在饮用水安全方面,草案在现行法律规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内容,比如规定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或者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有关信息要向社会公开等。



而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根据环保法精神,对无证或者不按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与环保法的按日连续处罚和拘留措施进行了衔接。



环境保护“费”改“税”再提速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李海楠


随着环境保护税法(草案)12月19日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环保税开征的脚步越来越近。根据12月19日当天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下称“报告”)指出,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的任务,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必要的。



据了解,环保税法(草案)于今年8月29日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当时就因明确“税负平移”进行费改税而引来关注,更是在坊间引来一番伴随未来环保税落地,自2003年至今执行的排污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的期待。



近年来,决策层不断重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特征也早已深入人心,而随着国家层面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也早已被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从政策环境上看,费改税早已迫在眉睫。



正因如此,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环保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在以下三方面形成修改意见,以期推动环保税法(草案)更趋成熟、完善,并尽快落地实施。



第一,对于税额标准的上浮。根据报告,草案第六条规定,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省级政府可以在本法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适用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应对上浮适用税额的上限或者适用税额的幅度作出规定,以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



根据报告,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在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了收费标准,建议对草案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直接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即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二是,规定应税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对于草案第三章章名“税收优惠”,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环境保护税是对污染环境的排污行为征税,将基于特殊政策考虑而给予的税收减免称为“优惠”,不是很恰当,建议将这一章的章名改为“税收减免”,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事实上,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根据减排幅度实行了排污费多档减免政策。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报告指出,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于促进企业强化环保意识、减少污染物排放,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草案以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合理确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负税额、征收管理等,各项制度规定基本可行。草案经过修改已经比较成熟,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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