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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工程造价区别(营业税和增值税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我国实行营改增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第三阶段: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以来,增值税征收率经历了几次变化,就拿建筑行业来说,税率由刚开始的11%降到10%,之后又降到9%,说明对于营改增来说,国家层面对税率的高低也经历了探索过程,真正实现对企业的减负。 那么对工程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工程造价的形成也有较大的影响。


一、我国现阶段的计税方法及其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即: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销项税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即: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应该进行除税处理,即: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


2、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进行除税处理,即: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


二、采用增值税后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增值税对工程计价的影响机理


(1)一般计税方法下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下价税分离的演变路径:


工程造价=人工费(含税价) 材料费(含税价) 施工机具费(含税价) 管理费(含税价) 利润(含税价) 规费(含税价) 应纳税额


=(人工费 进项税) (材料费 进项税) (施工机具费 进项税) (管理费 进项税) (利润 进项税) (规费 进项税) 应纳税额


=人工费(除税价) 材料费(除税价) 施工机具费(除税价) 管理费(除税价) 利润(除税价) 规费(除税价) 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之和


=人工费(除税价) 材料费(除税价) 施工机具费(除税价) 管理费(除税价) 利润(除税价) 规费(除税价) 销项税额


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 规费 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均由(工程量×综合单得到,或以(费用×费率)得到,不难看出,不论哪一种方式得到相关费用,该几项项费用均由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具费 管理费 利润构成,因此,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也应为不含税价。而这里的税金则专指销项税。应纳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从以上两点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在施工图预算阶段工程还未施工,材料设备等还未采购,同时,不同材料、设备的进项税税率也不尽相同,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结算之前很难汇总求和,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所得税额就没法直接确定。利用以上原理,将这里的税金确定为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就解决应纳税额在结算前无法确定的计价困境,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进项税则可以通过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抵扣,在最终结算时就可以准确得到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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