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索要发票温馨提示
尊敬的顾客: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在您购买应税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的同时,有权索取增值税发票。
您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投诉举报电话:12366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
http://www.yngs.gov.cn
德宏州国家税务局投诉举报电话:0692-2219636
芒市国家税务局投诉举报电话: 0692-2192156
梁河县国家税务局投诉举报电话:0692-6165451
盈江县国家税务局投诉举报电话:0692-8180223
陇川县国家税务局投诉举报电话:0692-7173852
瑞丽市国家税务局投诉举报电话:0692-4150169
畹町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投诉举报电话:
0692-5151381
纳税人使用发票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员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当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负有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同时,如付款方要求您变更发票开具的品名和金额,您有义务进行拒绝。
对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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