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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税务局定额发票有效吗(新疆通用定额发票可以报销吗)


01、税务局紧急通知,这些发票将不能用了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非常明确,国地税合并后将用新的发票监制章,从2019年1月1日开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旧发票监制章:由原各省国税机关监制(如下样式)



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02、税局具体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具体通知


1、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发布本公告。


2、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有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需要进行相应升级。


3、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是什么样式?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4、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工作应当于何时完成?


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工作,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5、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发票监制章如何使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6、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3、这些发票使用时间规定,也要注意

新规执行后,定额发票也不能继续使用了吗?请注意


网上爆出这样一张聊天记录,定额发票不能用了?(不对真实性负责)



看到这个消息,很多使用定额发票的企业都提出疑问:这是真的吗?定额发票以后不能用了吗?接下来就具体看看这些问题:定额发票还能不能继续使用?


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更改为上海通用定额发票。


2、上海通用定额发票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新版发票监制章如图所示:



因此,定额发票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必须是合规的定额发票!如下图所示的定额发票自19年1月1日就不可以再使用了哦!



如果您手上有这种定额发票还未使用,建议请尽快将这些发票整理出来交到税局,并换成新版定额发票。


如果您收到这种定额发票,请跟您企业的员工说明,以后不要拿着这种发票来报销了!



使用定额发票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定额发票如何查询真伪?(上海举例)


登录上海市税务局发票信息查询网站,输入发票代码、号码、税务登记号即可查询。


2、定额发票如何验旧?


登录上海市税务局网上办税厅,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发票办理”菜单,点击“发票办理”后的[办理]按钮,即可进入发票验旧的办理。


3、丢失定额发票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报告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其次,需要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因此,提醒大家务必保管好手里的发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旧版发票交给税局!


04、这些发票拒收!不能报销

发票新规铺面而来,有些新规甚至直接影响到发票报销。一些问题不注意,小心报销不成,还引来税局追查!这里总结了一些发票不得报销的情况,提醒大家尤其要注意。


一、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别拿去报销


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明确表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三、发票票面上需显示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发票票面上需显示编码简称。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表示,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但是这也只是一个过渡期,所以报销开票还是要留意。


四、成品油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要拿去报销


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五、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要拿去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明确表示,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六、以下情况,发票也不要拿去报销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要拿去报销


1、发票盖章有问题不要拿去报销


不管是盖的不清晰,还是章盖错(应加盖发票专用章)、亦或是没盖章等情况,要退回重开。


2、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取得的商品跟开具的发票不一样,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3、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不要拿去报销。


七、发票违规后果严重


在新的一年里,大家谨慎报销,规范使用发票,丝毫不要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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