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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本息转本金是什么意思(本金转存和本息转存的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的融资形式层出不穷,不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P2P平台也频频暴雷。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均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其中,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数额的确定问题,一直都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此对本罪所涉及的犯罪金额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是十分重要的。


一、从亲友处吸收的数额是否应当计算


案例1,(2021)鲁****刑初44号,山东省某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尹某经营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金额4754500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45人,实际造成门店会员损失3353966.25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经营公司门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本案中,公诉机关已按有利被告人原则扣减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投资数额,其他指控原则并无不当。


案例2,(2020)辽****刑初449号,辽宁省某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某等人在东某门店任店长、团队经理、业务员期间,以高额利息诱饵,以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开展线下、线上吸存业务,吸收公众102人,吸收公众存款24,090,000.0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23,902,200.00元。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指控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应扣除向亲友吸收的资金数额,应扣除没有取得提成系为他人顶名吸收的资金数额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向单位内部人员及亲友的吸收的资金应一并计入犯罪数额,不应予以扣除。


笔者认为,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情形,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方式非法集资,其中含有向亲友吸收的资金的,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可不计入犯罪数额,但应当优先用于赔偿其他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损失。案例1和2中,对于从亲友处吸收的存款是否应当计入犯罪金额,主要的区别在于该亲友是否为近亲属(刑法上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若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方式非法集资的,亲友入金的数额应当计入行为人的犯罪数额;对于被告人近亲属投入的资金,可不计入犯罪数额,但应当优先用于赔偿其他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损失。


二、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是否应当计入犯罪金额


案例3, (2020)湘****刑初13号,湖南省某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年到2019年2月期间,二被告人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亲友口口相传的方式,承诺支付1%至3%不等高额月息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经鉴定,二被告人共向200名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集资数额的本金金额为112952826元,其中利息转本金金额为2807071元。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为31959854元,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总金额为80992972元。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的规定,二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为其实际吸收的金额,约定的利息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据此经审计利息转本金金额2807071元未认定为二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我的理解是,行为人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经常采取借旧补新的方法留住投资者,因此才有了案发前归还部分钱给投资者的行为。数额认定上是否包括已经归还的数额,根据案例3可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就是非法吸收的存款金额总数的多少,包括案发前归还的数额。


刑事辩护关乎到每一位当事人的自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涉案金额的确定是法院量刑的基础,投资人的实际投资、行为人的收款凭证,具备了我们在此基础上计算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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