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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海口金域检验中心)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明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明确,我省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逐步推行网上登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在集贸市场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等可以免予办理工商登记,实行备案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法人在同一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不申请分支机构登记,直接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机关应当逐步推行网上登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办理工商登记,实行备案管理:(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二)在集贸市场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三)对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解决下岗职工、残疾人、低收入者等就业以及为调节临时性、季节性、节假日供求关系而设置的服装、饮食一条街、早市、夜市等场所经营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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