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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根据公告,对部分工作稳定且上年工薪收入不足6万元的纳税人,在本年度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在其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后,为尽可能使大多数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就精准预缴税款、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二处副处长郭瑾雯介绍,这样大部分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再进行汇算清缴,办税负担得以有效减轻。郭瑾雯说:“预扣预缴制度已经施行了一年多了,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预缴阶段就能够享受到个税的改革红利,而且不用办汇缴了。”


但郭瑾雯同时表示,在执行的过程中,税务部门也发现,有部分固定从一处取薪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全年算账不用缴税,但因其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因,年中无法判断全年所得情况而某一个或几个月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年度终了后仍需申请退税。郭瑾雯说:“比如有些纳税人,可能平时月收入大概三四千元,但在1月份或者2月份,因为过春节或者年终绩效等多种原因,拿的工资相对比较多,假设有1万元,而我们每个月的起征点是5000元,这个时候按累计预扣法给他计税的话,1月份、2月份还是要缴一些税的,但是后续月份收入降到平常三四千元的水平了,达不到纳税标准不用缴税,那么1月份、2月份缴的税需要在明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才能够退回。”


郭瑾雯表示,考虑到这种情况的纳税人,为了进一步减轻他们办税负担,让这部分纳税人能够提前享受到改革的红利,按照公告,对其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优化。“我们新出台的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一类就是上一个纳税年度,他所在的单位都给他申报了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全年统算账,他的工薪收入不超过6万元,那么,在第二年,2021年他仍然在这个单位任职受雇,而且拿工资薪金,这样的人就可以使用优化的预扣预缴办法。还有一类人,现在主要是以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为主,他是按照累计预扣法来扣劳务报酬的,所以对这部分人,如果也像刚才所说,他1月份到12月份都在单位取得了劳务报酬,而且总的收入不超过6万元,第二年还在这个单位,也就可以按照优化了的办法来计税。”


举例来说,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那么,小李2021年缴税时就可以适用本公告。再比如,小赵2020年3-12月在B单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设小赵2021年还在B单位工作,但因为其上年并非都在B单位,所以不适用本公告。


那么,根据公告,优化后具体如何预扣预缴呢?郭瑾雯介绍,对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也就是,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比如某个单位的员工小张,他2020年在这个单位拿到了工资薪金,一共拿了5万元,这个单位每个月都给他办理了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2021年开始,这个单位1月份给他发了1万元的工资薪金,2月份到12月份每个月发4000元的工资薪金。那么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我们原先的预扣预缴办法,小张1月份就要缴1万元减去5000元的起征点,再乘以适用的税率3%,要缴150元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因为2月份到12月份他只发了4000元,其他月份是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那么全年算账他全年收入不足6万元,通过第二年的汇算,也可以实现退税150元,虽然这个税是退还给他的,他是不吃亏的,但是采用我们现在新出台的预缴办法之后,小张从1月份起就可以直接扣除全年累计的减除费用6万元,所以他1月份连这150元都不用缴了,年终也不需要再办理汇算,这样从纳税人的获得感、从办税的便捷度上来讲,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郭瑾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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