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划定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范畴,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办法指与刑事诉处置讼有物资关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罚没支付凭证、财产凭证、财产实物、证据实物等。明确了责任,立案部门、刑事案件承办部门、执行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各司其责、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对票据、赔偿款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罚金使用《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收取;查罚没封、冻结、扣押的物品,开具物品清单并签章。规范缴纳,涉案脏款缴入法院诉处置讼费及案款专户,罚没款项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物,必须严格遵守。
同时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四川省司办法法行政管理工商局部门收取涉案资金,根据办案部门提供的案件信息和银行回单为当事人开具收据;涉案资金的支付,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及拍卖四川省保证金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刑事案件审结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办案部门的处置意见将罚金、赃款上缴同级财政;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办案、执行部门在司工商局法行政综合管理系统、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中同步对涉案资金收取、支付、处置等事项进行管理。
《办法》强化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办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最高人民法院物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反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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