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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好处费税务筹划(建筑企业税务筹划论文)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一起刑事案件,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四川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喻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说实话,看完此案,笔者深为此人感到不值。有什么必要这么做啊。一起来看看此案的原委吧。


故事还得从十年前说起,由于这家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了为四川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税务服务的业务,在2010年开始到2016年,在为该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缴汇算、税务筹划等税务服务过程中,这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喻某自行或指派所里的工作人员帮助该公司在财务资料中增加经营成本、减少纳税申报金额、当然也就少缴很多税款了。而喻某也就“顺理成章”先后从该公司收受了“好处费”共计65.4万元。


至此可见,所谓“帮助该公司在财务资料中增加经营成本、减少纳税申报金额”,实质就是虚增成本、做假账、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且,纳税人的这个违法行为,是在喻某自行或指派所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完成的,这就已经完全跳出了正常筹划的范畴,实质是在共同实施故意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了。哪怕是没有私下收钱,作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也是不应该这样做的。


时至2018年,东窗事发。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对四川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调查核实后,要求该公司自行补缴税款。经自查,该公司最终补缴企业所得税3315615.85元、滞纳金2373431.62元。



此事后来的结果,大家也就能想到了。2019年2月,喻某在接到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电话通知后,其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结合被告人自述及辩护人意见,认定喻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成立。鉴于喻某在审理期间已将犯罪所得人民币65.4万元退缴到法院;加之,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了前述判决。


再回头看看此案,稍加思考,不论是作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这家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还是纳税人某公司,有必要这样做吗?


客观、公正,是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本分;如实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不论是谁,也不论做什么事,底线思维很重要啊!


本案中的这家公司,本以为找到高人可以“筹划”少缴税,结果是不但要补缴少缴的全部税款331万元,还额外增加了237万元的滞纳金,几乎是“买一赔一”了。作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去帮纳税人在财务资料中虚增经营成本、减少纳税申报金额,本来就违法,再加上还自己收钱了,这下闹得个这样的场面,真没必要。


这种野蛮的乌龙筹划,最终双方都落得个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双输”后果,相信这应当也是都不愿看到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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