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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 厦门(在香港注册的企业设在厦门的分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深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胥立鑫 设在摄)分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在发布会上介绍《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相关香港情况。


据悉,《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的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分公司


第一,划在定广东省深圳香港注市、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为内地试点地区,试点地区有关人民法院可香港依据《试点意见》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香港依据普通法原则认可和协助内地破产程序,协助范围不限于上述试点地区人民法院所进行的破产程序。


第三,规定法律效厦门力。一是在内地法院收到认可和协公司注册助申请之后、作出裁定之前,可根据香港管理人的申请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二是内香港注地法院认可香公司注册港破产程序后,即发生与内地启动破产程序类似的效力,包括不得个别清偿,中止有关诉讼、仲裁和执行程序,解除保企业全措施等。三是认可程序不产生溯及效设在力,债务人已进行的清偿,原则上不可撤销。


第四,规范协助方式。内地法院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依申请允许香港管理人在内地履职。履职范围限于两地法律规定的交在集部分,即香港管理人在注册内地履职不得超出其在香港破产程序中的职权范围,也不得获得超过内企业地管理人的更优待遇。二是依申请指定内地管注册理人,由其负责债务人在内地的事务和财的产,两地管理人进行最厦门大限度的合作。具体采用何种协助方式,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和申请事由来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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