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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所得税缺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

最近,我们的很多客户都收到了高新技术企业入库补助、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民营科技企业补助等等。如何准确和合理的做账非常重要。


我们在接手有的企业财务账簿,发现有的会计干脆没有看到这项内容,压根就没有在账簿上提现,而有的一次性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要么有巨大税务风险,要么多缴企业所得税。


通常来说我们可以用以下两个方法来处理这类政府补助:


1、按照免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企业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缺点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收到由财政性资金,符合上述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的,可依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如不符合的,则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申报计征企业所得税。


作为会计来说,把收到缺点的专项资金专项管理,分60个月来使用该资金,在使用满60个月后,剩余的金额要么退还政府,要么作为营业外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优点:不征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期60个月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


缺点:相关支出扣减专项资金,不能够加计扣除)



2、按照营业外收入


按照营业外收入申报,相关支出如果是引发费用的可以加计扣除。


优点:符合条件的研发相关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缺点:一次性增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那么到底是征税好还是不征税好呢?对企业有什么影响呢?



案例:甲企业2019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甲企业当年将该补助全部用于研发项目。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 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又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所以,对于甲企业2019年度的所得税而言,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高新技术理后,不仅未增加其计税所得额,相应支出也未在税前扣除,更不可以执行加计扣除


如果,甲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未作为不征税收入,会增加1000万营业外计税收入,但相应发生的100万研发费用不仅可以税前扣除,而且还可以加计扣除75万,从而使得甲企业2019年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75万*符合0.05=3.75万(这里是按照企业盈利未企业所得税超100万计算),很明显,此情况明显降低了甲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从上述案例及分析可知,在一定情况下,企业将财高新政性资金确认为征税收入反而对企业有利,而且,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还可能存在一定的确认风险(需满足三大前提企业所得税条件,如果条件有欠缺或者证据不足企业,则很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符合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权衡好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企业的利与弊,特别在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且对提供确认不征税收入相关证据存在高新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应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放弃对不征税的高新技术收入的确认。


欢迎大家关于政府补助的相关问题与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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