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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投资人信息(营业执照投资人信息错了怎么办)





【裁判要旨】


案涉投资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均为投资人。投资款项为长期投资,被投资方以其已经归还投资人全部出资款项为由否认投资人地位,缺乏依据。




【案号】


(2021)京03民终6095号




【诉讼主体】


上诉人(原审原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妇婴服务公司




【基本情况】


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以下简称妇产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妇婴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妇婴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妇产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投资人付聪、罗娟,被上诉人妇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请求】


妇产医院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首都医营业执照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依法改判为:确认妇产医院系妇婴公司投资人;妇婴公司立即向妇产医院移交妇婴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及财务印章,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妇婴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事实错误。


1. 妇产医院是妇婴公司投资人,妇婴公司是妇产医院为解决职工子女工作问题而设立的三产企业,二者的隶属关系是非常明确的。


2. 工商登记信息明确显示:妇婴公司的企业投资人一直为妇产医院。


3. 依据当时国家政策,妇产医院向妇婴公司提供了资金支持。


4. 妇产医院向妇婴公司提供了经营房屋支持。


5. 妇婴公司自设立以来,是由妇产医院作为出资人按照约定享有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的。


6. 妇产医院是妇婴公司的投资人,“借款”应当列作长期投资核算,已为北京市财政局确认。


7. 《产权界定协议书》只是为了确保妇婴公司当年不被清理,而不能确认妇婴公司的产权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8. 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应该确认妇产医院为妇婴公司出资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妇婴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妇产医院的上诉意见。




【一审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因此,妇产医院要求确认其享有妇婴公错了司出资人的权益,妇产医院应当证明其向妇婴公司投入了动产或者不动产。妇产医院曾向妇婴公司提供14万元借款,但妇婴公司也已归还妇产医院该14万元借款,该14万元并不是妇产医院对妇婴公司的投资款。现妇投资人产医院以其曾向妇婴公司提供过14万元借款,要求确认其是妇婴公司的出资人,没有合法依据。


妇产医院提出的妇产医院是妇婴公司的主管部门,妇婴公司的经理由妇产医院信息任命,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将14万元借款列为长期投资等理由,均不能成为认定妇产医院是妇婴公司出资人的依据。妇婴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印章是妇婴公司的财产,妇产医院要求妇婴公司向妇产医院移交,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妇产医院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


妇婴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投资人为妇产医院。此后妇婴公司多次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妇产医院均为其投资人。妇婴公司虽称其已与妇产医院进行产权界定,但其中并未否认妇产医院的投资人地位。妇婴公司虽称其已归还全部借错了款,但上述款项已依照财政局之批复记为长期投资。现妇婴公司仅以其归还妇产医院出资,否认妇产医院之投资人地位缺乏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妇产医院并非妇婴公司出资人,缺怎么办乏依据信息,本院予以纠正。妇婴公司即为依法成立之集体所有制企业,独立经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妇产医院虽为其投资人,亦无权要求妇婴公司移交营业执照及公章。妇产医院关于返还证照、营业执照公章之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1592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首都医科大怎么办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系北京妇婴服务公司之投资人;


三、驳回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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