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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报告反馈建议(财务检查反馈问题意见范文)




发行监管部对10家机构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金融号获悉,2022年3月11日-20意见22年3月17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10家再融资申请的反馈意见,具体如下:


一、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关于前次募投项目。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2021年6月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5.68亿元。截至2022年1月4日使用比例为70.08%。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集资金最新的使用进度,与披露进度是否存在差异,是否按计划投入;剔除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实际用于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比例。(2)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况,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建设完毕的情况下,再次申请进行融资建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用于电动化车型开发及产品平台技术升级项目、工厂智能化升级与电驱产线建设项目、用户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2)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以及公司现有业务的联系与区别,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是否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并产生协同性。(4)结合下游客户、在手订单、市场容量、竞争对手、现有产品产能利用率、后续市场开拓计划等情况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5)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过程,结合前次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情况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否谨慎,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经营业绩持续下滑,最近一期末申请人资产负债率为74.75%。请申请人:(1)说明报告期内汽车整车销售收入确认具体原则,量化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相关资产是否存在较大减值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持续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2)披露应对业绩下滑的措施及有效性,说明造成业绩下滑的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已消除,是否会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持续影响,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3)结合在手可动用货币资金、资产变现能力、未来现金流预测等偿债能力等说明是否存在偿债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申请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为15.55亿元、16.52亿元、7.03亿元、7.53亿元。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分别为42.48亿元、35.92亿元、18.24亿元、5.16亿元。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6.49、11.72、12.61、16.38,呈上升的趋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应收账款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2)应收票据中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占比情况,结合应收票据逾期情况补充说明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及合理性;(3)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等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4)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5)结合计提损失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减值迹象的发生时间,说明损失计提期间是否准确。(6)结合是否存在债务人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与债务人诉讼仲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导致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情形,说明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54.66亿元,有息债务49.06亿元,呈现存贷双高的特点。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公司对外借款较多的原因及合理性,对外借款的主要资金用向。(2)结合公司可自由支配现金情况说明公司未来偿债计划,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3)货币资金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货币资金具体存放情况,权属是否清晰,是否设定质押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流向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形。(4)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说明存贷款余额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可比公司是否存在相似情形。(5)预付款项的主要构成,金额较高的原因,支付大额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可比公司是否存在类似情形。最近一期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申请人存货帐面价值分别为17.73亿元、22.49亿元、19.74亿元、26.03亿元,周转率分别为9.91、7.46、6.46、4.89,周转率呈下滑趋势。请补充说明:(1)存货变动的原因以及存货结构变动的合理性。(2)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3)各期末各类存货库龄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使用或销售的存货,结合期末各产品市场价格、在手订单情况、期后销售实现情况,说明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按照申报材料,2020年8月,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案件调查需要,向二人调查取证。2021年4月,公司及部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021年9月,公司部分人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止性情形。


9.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部分项目。(1)请申请人说明项目土地和建筑物的情况,使用现有土地的,请说明土地的具体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土地的规划用途;使用租赁场地的,请申请人说明是租赁土地还是租赁建筑物,是否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的所有权,向公司出租场地是否存在违反建议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项目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是否存在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或其对应的建筑物租赁给公司的情形,如租赁土地,项目是否涉及建筑物建设,如涉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所有权风险。(2)关于实施主体,<1>请申请人说明这些实施主体的情况,其中其他股东的情况,募集资金投入实施主体的方式以及其他股东是否提供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并明确增资价格或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公司能否控制实施主体,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2>如实施主体其他股东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请申请人说明共同设立公司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和合规性、相关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通过该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共同投资行为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及相关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请申请人结合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财务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最近36个月受到的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其理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清华参与本次认购。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2)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3)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投项目“电动两轮车驱动系统(苏州)制造项目”“电动车驱动系统(天津)制造项目”用地尚未取得。请补充说明目前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前次募投项目除3.5亿元补充流动资金外,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延期,且截至2021年9月30日,募集资金投入进度约为6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各前次募投项目延期原因及最新实施进展;是否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具体使用计划和安排。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12亿元,用于“电动两轮车驱动系统(苏州)制造项目”、“电动车驱动系统(天津)制造项目”和“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前次募投项目未建设完成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继续建设的原因及合理性;(2)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3)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4)结合市场容量、竞争对手、在手订单、现有产品产能利用率、后续市场开拓计划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并进一步说明扩建直驱一体轮电机的原因及合理性;(5)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根据申请文件,最近三年及一期期末,申请人均持有大量货币资金,同时无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请申请人:(1)货币资金(含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等,下同)具体存放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被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货币资金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2)结合大额货币资金的持有和使用计划,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均呈增长趋势。请申请人:(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等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账龄、应收账款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期末营业收入分别为9.42亿元、11.96亿元、13.97亿元和18.97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27亿元、3.1问题5亿元、3.73亿元和4.27亿元,均呈增长趋势。(1)请申请人结合这要客户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补充说明在新冠疫情影响下业绩保持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申请人境外销售占比在30%以上,请补充说明主要海外客户的情况,并说明报告期内出口退税情况与销售规模的匹配性,汇兑损益与境外采购、销售的匹配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奥股份”),是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子公司。(1)请详细说明富奥股份的相关情况,申请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参与认购的原因。(2)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3)请说明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对象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是否存在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完成发行后六个月内减持的情形或减持计划。(4)请申请人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上述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或认购区间下限,并在预案中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申请人募投项目创新研发中心项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关于股份质押。请申请人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况,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情况,披露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请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6.35亿元,投资于长春汽车智能化产品及定制化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各建设类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建设的必要性。(4)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以及项目相关的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等,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建议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应收账款金额较高的原因,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周转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规模较高的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结合期后回款情况、账龄分布占比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货币资金余额较高。请申请人:(1)说明货币资金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构成情况、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2)说明最近三年一期财务费用构成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等明细情况,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匹配。(3)结合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持有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经营资金需求情况,说明申请人本次发行融资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为43,308.95万元、38,943.23万元、32,132.38万元和27,459.36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投资收益的详细构成。(2)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比例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申请人:(1)结合客户结构、业务模式、产品细分领域等情况,分析说明毛利率低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近三年一期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劳务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具体内容,并结合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价格、采购商品市场销售价格等说明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3)说明最近三年一期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劳务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具体内容,并结合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价格、销售商品市场销售价格等说明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4)说明应收、预付关联方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及后续回款情况,信用期与其他非关联方对比情况,是否构成资金占用。(5)以上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反馈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列示截至回复日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的类金融机构。(2)申请人参股子公司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股东结构、业务内容、服务对象、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是否合法经营;申请人与其关联交易是否按照相关规则履行审议程序;申请人资金在财务公司存放情况,资金使用是否受限、存贷款利率是否公允;申请人对其出资情况、财务报表列示情况,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3)按月列示说明报告期内在一汽财务的存、贷款余额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存款余额高于贷款余额的情况,股东是否存在通过财务公司变相违规占用申请人资金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四、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于2015年为参股公司攸能公司提供担保,并且拟再次向攸能公司提供担保。请申请人说明:(1)上述担保事项发生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2)2015年提供担保的决策审批程序,独立董事的意见,相关反担保措施是否可行。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情况,补充说明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获取情况。若涉及租赁的,请申请人及中介机构核查出租方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租赁合同的相关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关于关联方采购。报告期内,申请人前五大供应商中的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请申请人:(1)说明关联采购的内容、合理性、必要性,是否为公司业务发展、所处行业特点所需,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况;(2)结合同类产品向第三方购销价格说明相关产品定价是否公允,并测算两种模式对申请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内控审计报告。年审会计师就华银电力与控股股东在人员、机构方面未实现相互独立的问题,对申请人2018年财务报告内控有效性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等,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上述事项是否导致申请人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所述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关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截至2021年9月末,申请人对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31,761.06万元,账龄超过5年,为小火电机组关停容量指标转让款;2018年,申请人因垫付建设资金形成对湖南大唐华银地产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15,654.34万元,截至最近一期未对该笔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请申请人结合具体业务开展情况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形成过程,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财务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关于新能源补贴。截至2021年9月30日,申请人在役装机589.55万千瓦,其中火电机组524万千瓦,水电机组14万千瓦,风电装机41.55万千瓦,光伏机组10万千瓦。请申请人补充说明风电、光伏业务的开展情况,是否涉及新能源补贴,相关项目是否已纳入国家补贴目录,如未纳入补贴目录请说明具体原因及进展情况,相关项目收入利润及占比情况,相关收入会计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关于本次募投项目。报告期内,申请人发电量及发电设备小时数逐年下降。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主要用于3个风力发电建设项目、4个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及补流项目。请申请人:(1)说明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2)结合现有电站的建设时间、装机容量,说明申请人是否存在闲置产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3)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成本和经济效益测算等是否合理,与已建电站的具体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4)说明开展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资产等要素储备情况,项目实施是否具备自然地理条件,是否充分揭示募投项目实施的障碍因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关于预付账款。报告期内,申请人预付账款规模大幅度增加,分别为7,651.37万元、10,865.63万元、18,287.16万元、70,978.85万元。请申请人:(1)说明预付款项的明细情况,对手方情况、发生原因、期后结转、预付金额与合同条款约定的付款进度是否一致,采购内容是否符合发行人生产经营需要,相关款项是否是否存在支付给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况,相关款项对手方是否与申请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2)结合具体合同情况,说明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报告期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关于会计估计变更。自2021年4月1日起,发行人燃煤发电机组发电及供热设备、水电机组发电设备等预计使用年限进行重新确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预计将使公司2021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减少约2.02亿元。请申请人结合会计估计变更的提议、决策过程说明2021年变更会计估计、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通过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利润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关于财务性投资。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五、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主营业务为厨卫品类、美容健康品类等健康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投项目包括“美容健康类产品和花洒类产品及其智能化的扩产及技改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医美业务相关资质或许可的取得情况;(2)申请人目前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健康产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日常经营合规性;(3)募投项目相关的技术、人员准备以及市场开拓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项目包括“美容健康类产品和花洒类产品及其智能化的扩产及技改项目”尚未进行环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情况;(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是否合法合规及环评文件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批准部门是否具有审批权限;(3)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4)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5)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6)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分别为133,517.98万元、121,392.75万元、143,394.21万元与137,261.54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7.44%、71.18%、72.11%与70.94%。公司主要出口地为美国、欧洲等地区,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新冠疫情、国际贸易摩擦及汇率波动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租赁经营。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在报告期内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2)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3)是否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4)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5)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范文,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6.1亿元,投资于美容健康及花洒扩产及技改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各建设类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建设的必要性。(4)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以及项目相关的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等,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6)前募项目当前进展情况,进度是否符合预期。(7)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2021年8月,公司完成对厦门倍杰特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收购。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收购的原因、背景。(2)结合评估方法、主要评估参数等情况,说明上述交易评估价值的合理性;结合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可比交易案例,说明交易对价的公允性。(3)收购事项商誉形成情况。(4)业绩承诺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货币资金余额较高。请申请人:(1)说明货币资金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构成情况、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2)说明最近三年一期财务费用构成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等明细情况,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匹配。(3)结合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持有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经营资金需求情况,说明申请人本次发行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请保报告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存货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应收账款金额较高的原因,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周转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规模较高的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结合期后回款情况、账龄分布占比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存货余额较高且增长幅度较大的原因,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价格变动、同行业上市公司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申请人部分产品销售地为境外。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新冠疫情及贸易摩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报告期内出口退税情况与境外销售规模的匹配性,汇兑损益与境外销售的匹配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境外业务收入真实性采取的主要核查程序。


10.请申请人结合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情况、售价变动、生产成本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列示截至回复日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的类金融机构。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六、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最近36个月受到的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其理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泉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泉峰中国投资)参与本次认购。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泉峰中国投资作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作为本次发行对象是否满足《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2)请履行程序明确泉峰中国投资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3)泉峰中国投资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4)泉峰中国投资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反馈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用地尚未取得。请补充说明目前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关于募投项目。申请人2021年9月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净额6.1亿元,投资项目为高端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一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申请人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38亿元。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2.84亿元用于高端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二期)、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欧洲生产基地项目、新能源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请申请人:(1)说明前募资金的后续使用计划及预期进度,项目建设进展及后续建设情况;(2)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联系与区别,结合较多前募资金未使用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在手订单等说明并披露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3)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效益测算的过程及谨慎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关于毛利率。申请人主要原材料为铝锭、钢材等,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成本占公司当期生产成本的比重分别为55.32%、49.65%、50.95%及50.80%,所占比例较高,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较大。报告期内,申请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38%、25.15%、26.11%和25.14%,2018-2020年呈上升的趋势。请申请人:(1)结合主要原材料最新供需情况、价格走势、下游竞争等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可比公司一致;(2)对导致产品毛利率上升相关的原材料成本、产品售价等因素做敏感性分析,说明毛利率变动幅度与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差异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关于财务性投资。请申请人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补充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七、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报材料,淄博星恒途松拟通过收购部分股权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请申请人说明(1)股权收购协议的履行情况;(2)淄博星恒途松在董事会决议日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认购条件。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申请人说明淄博星恒途松收购发行人控制权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以及淄博星恒途松的公司治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财务审计。


4.淄博星恒途松及其控制的主体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检查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财务审计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关于前次募投项目。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首发募投项目已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约1.15亿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补充流动资金比例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同时效益未达到承诺效益;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截至2021年9月末累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62.31%,公告将于2022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2020年度非公开募集资金最新的使用进度,与披露进度是否存在差异,是否按计划投入;剔除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实际用于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比例。(2)首发募集资金结项并永久补流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较大比例结余的原因及合理性,募集资金是否超过项目需要量。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差距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实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占比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为1.58亿元、1.67亿元、1.84亿元、2.57亿元。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31、2.73、2.91、2.24,呈下降的趋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应收账款持续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2)应收票据中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占比情况,商业承兑汇票近期增加的原因,结合应收票据逾期情况补充说明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及合理性;(3)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等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趋势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4)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5)结合计提损失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减值迹象的发生时间,说明损失计提期间是否准确。(6)结合是否存在债务人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与债务人诉讼仲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导致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情形,说明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大幅增加。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申请人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及时准确并发表明确意见。


9.报告期内,申请人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71亿元、4.78亿元、5.48亿元和5.24报告亿元。同比增长8.30%、27.82%、14.96%和32.1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主要影响因素,业绩增长趋势是否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2)量化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相关资产是否存在较大减值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近一年一期综合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合理性及应对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持续影响,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八、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近36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于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亿元,原计划投资“家居塑料用品新建项目”、“茶花家居用品制造中心项目一期(含结算中心功能)”、“婴童用品新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婴童用品新建项目”暂缓实施的原因。(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家居塑料用品新建项目”和“茶花家居用品制造中心项目一期(含结算中心功能)”是否包含可降解塑料产品,若包含,请补充说明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上述项目实际效益未达到预计效益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实际最终补流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4亿元,拟投资于“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连江茶花)”、“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滁州茶花)”和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结合项目相关的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可比公司经营情况等,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4)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5)结合资产负债率水平、货币资金持有及未来使用情况、净利润及现金流状况等,分析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申请文件,最近一期末申请人货币资金金额为2.8亿元。报告期内,申请人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398.49%,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将1.2亿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1)说明货币资金使用是否受到限制,与控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归集,占用等情形,资产结构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具有可比性;(2)结合货币资金、资产负债情况、高比例分红以及自有经营资金需求情况,说明申请人的分红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分红行为是否与公司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及业务发展需要相匹配,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均呈增长趋势。请申请人:(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对比等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金额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账龄、应收账款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部分销售模式由经销商模式转为直销模式。其中,2020年申请人因收购原经销商成都茶花等产生销售渠道拓展费658.18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收购原经销商的原因及合理性,收购定价的依据及合理性;(2)收购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销售渠道拓展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存在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前述事项相关的账务处理过程及其相关的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谨慎,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根据范文申报材料,申请人营业收入和毛利率自2019年呈明显下降趋势,最近一期扣非归母净利润为-471.89万元。请申请人结合公司主营业务变化、毛利率变动等情况,补充说明2021年前三季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九、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请材料,控股股东益科正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1)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2)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2.根据申请文件,赤峰鸡冠山矿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存在同业竞争,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部分公司与申请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从事相似业务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同业竞争是否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说明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申请人问题存在参股小贷公司情形。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6.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检查查意见。


7.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意见库存积压无法销售等情况;(2)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8.2021年3月,申请人向控股股东益科正润收购其持有北京黄龙99%的股权,北京黄龙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内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不低于1,080万元、1,140万元、1,800万元和4,520万元。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2021年北京黄龙业绩实现情况,是否完成业绩承诺;(2)业绩承诺未完成是否有业绩承诺补偿约定,及补偿执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十、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项目中存在部分项目投产后相关产品尚需要办理许可、资质。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相关审批的条件、程序、进展和预计审批通过时间;(2)是否存在障碍及对募投项目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前五大客户中关联客户占比较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该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2)关联交易对申请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3)是否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4)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在报告期内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2)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3)是否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4)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5)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募投项目。申请人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2,704.61万元,用于智能燃气表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00万元(含),用于智能计量表具终端未来工厂建设项目、智慧城市先进计量及系统产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归还银行借款、补充流动资金等。请申请人:(1)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2)结合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结合技术来源、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市场空间、市场竞争等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3)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4)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5)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依据及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5.关于现金分红。申请人报告期各年现金分红占当年利润比例持续低于20%。请申请人:(1)说明现金分红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2)结合《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说明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结合申请人的分红能力、章程条款、实际分红情况及原因,对现金分红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应收账款。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40,793.42万元、60,610.24万元、69,605.45万元和77,067.96万元,且1年以上账龄及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比例不断上升。请申请人:(1)结合行业情况、公司经营模式、收入确认政策、信用政策等说明应收账款金额逐年增加的原因,1年以上账龄及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相关应收账款比例不断上升的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2)结合2018 年无单项计提坏账准备、2019年至2021年9月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况,说明不同计提方法相关应收账款的划分依据及合理性,相关客户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前期收入确认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关于供应商与客户重合情况。报告期内,中国燃气和深圳睿荔科技为申请人主要客户,同时也是主要供应商。请申请人:(1)说明报告期内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等;(2)结合业务模式及特点,说明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3)结合上述情况及购销协议约定,说明收入确认时点、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关于财务性投资。请申请人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补充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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