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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工商局(常州天宁区工商局咨询电话)



【发行人概述】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焊华通”或“发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哈焊华通是一家专业从事各类熔焊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反馈回复】


说明武进集装箱制造厂出资厂房的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是否清晰、准确,出资厂房所在地块是否属于集体或国有土地,出资厂房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前述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集体资产流失情形,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确认;武进集装箱制造厂的改制过程是否履行审批、评估等程序,转让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纠州市纷或潜在纠纷;武进市华通焊丝有限公司的出资设备是否经过评估,是否实际交付,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回复:


1、说明武进集装箱制造厂出资厂房的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是否清晰、准确,出资厂房所在地块是否属于集体或国有土地,出资厂房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常州市1)武进集装箱制造厂自1987年设立时起至2武进001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止,其出资来源于遥观镇人民政府的投入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有积累,武进集装箱制造厂自设立至改制期间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2)华通有限在设立时,武进集装箱制造厂、武进市华通焊丝有限公司和林英风共同签署了《出资作价协议》和《合资合同》,约定武进集装箱制造厂以 1224 平方米厂房作价 12.24 万美元投入;武进市华通焊丝有限公司以生产设备35(套组)、测试设备2台作价 12.96 万美元投入;林英风以现汇10.8万美元投入。


(3)华通有限在设立后,上述1224平方米厂房对应的土地并未作价出资,因厂房未取得房产证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华通有限实际占用并使用该常州等厂房,且已经将该等厂房列入了公司的固定资产。对于1224平方米厂房对应的土地,华通有限在设立时与武进集装箱制造厂签署了《水电设施、公用设施租用及场地变压器有偿使用协议》,进行有偿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修订)第五条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


(4)2005年9月,华通有限通过出让方式购买了该等土地,并于2005年12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华通有限在2013年对前述出资厂房进行改扩建,并于当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2、前述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集体资产流失情形,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武进集装箱制造厂在以1224平方米厂房出资设立华通有限时没有按照当时适用的《农业部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之规定履行出资审批程序和资产评估手续,但是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在设立过程中,华通有限先后获得了武进市外商投资管理委员会、武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准, 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20年5月27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确认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历史股东武进集装箱制造厂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请示》(常经请[2020]5号),确认“哈焊所华通历史沿革清晰,其股东武进集装箱制造厂涉及的集体企业改制相关事项履行了资产评估、有权部门确认、工商变更登记等必要程序,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真实合法有效。”


2020年7月9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确认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合规性的函》,确认“哈焊所华通原股东武进集装箱制造厂系成立于1987年 7月的乡办集体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哈焊所华通历史沿革清晰,原股东集装箱厂涉及的集体企业改制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经有权部门批准,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关于设立时厂房出资瑕疵的处理。


武进集装箱制造厂以1224平方米厂房出资时,其作为出资的厂房未取得权属证书,出资存在瑕疵。


为解决上述出资瑕疵事项,2021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变更部分出资形式的议案》,对华通有限设立时出资中上述厂房作价的部分由实物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由周全法向公司缴纳人民币1,015,075.44元(原出资额12.24万美元,以1997年5月的美元人民币平均汇率8.2931换算人民币为1,015,075.44 元)。原出资相关厂房已于2013年改扩建过程中拆除,周全法)、单兴海代表武进集装箱制造厂改制后股东放弃向公司索取该置换资产或等值财产的权利。公司及其他股东确认,不存在与上述出资事项有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2021年4月12日,中汇会计师出具了《关于常州华通焊丝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武进集装箱制造厂出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确认截至2021年4月12日,已收到周全法缴纳的出资款人民币1,015,075.44元,本次出资方式变更后,公司股东及股本不变。


4、武进集装箱制造厂的改制过程是否履行审批、评估等程序,转让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武进集装箱制造厂的改制过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武进集装箱制造厂在作为华通有限的合营方期间,于2001年10月进行了改江苏省制,从乡办集体企业改制为自然人所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具体的改制过程如下:(略)


2001 年 10 月 8 日,经武进工商局核准,武进集装箱制造厂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2020 年 5 月 27 日,常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关于确认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历史股东武进集装箱制造厂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请示》(常经请[2020] 5 号)中确认“哈焊所华通历史沿革清晰,其股东武进集装箱厂涉及的集体企业改制相关事项履行了资产评估、有权部门确认、工商变更登记等必要程序,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真实合法有效” 。


2020年7月9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在《关于确认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合规性的函》中,确认“哈焊所华通历史沿革清晰,原股东集装箱厂涉及的集体企业改制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经有权部门批准,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2)股权转让过程


2004年9月,武进集装箱制造厂将其持有华通有限的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常州市武进新华昌棉纺织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以下程序:(略)


5、武进市华通焊丝有限公司的出资设备是否经过评估,是否实际交付,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1)华通有限在设立时,武进集装箱制造厂、武进市华通焊丝有限公司和林英风共同签署了《出资作价协议》和《合资合同》,协商同意武进集装箱制造厂以1224平方米厂房作价12.24万美元投入;武进市华通焊丝有限公司以生产设备35(套组)、测试设备2台作价12.96万美元投入;林英风以现汇10.8万美元投入。上述用于出资的设备由合营各方协商作价,未进行评估。


(2)华通有限在设立后实际占有并使用该等生产设备,同时将生产设备35(套组)、测试设备2台列入了公司的固定资产,相关出资设备已实际交付。


经本所律师核查,武进市华通焊丝有限公司的出资设备经合营各方协商作价,虽未进行评估,但是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修订)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修订)的规定,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营者……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另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 81号)第一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第十条规定“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咨询电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其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武进集装箱制造厂出资厂房的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清晰、准确,出资厂房所在地块属于集体土地,为华通有限租赁使用,华通有限在2005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该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发行人未因上述常瑕疵房产出资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未产生法律纠纷;发行人股东周全法以现金出资置换瑕疵厂房出资,已经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经验资机构审验,公司及其他股东确认,不存在与上述出资事项有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因此,公司股东置换出资行为合法、有效,使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得到了切实保护,不影响发行人的合法有效存续;发行人历史上的上述出资瑕疵问题已得到解决,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出资厂房的作价经合营各方通过协商方式确定,且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在对生产车间进行扩建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武进集装箱制造厂出资时厂房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前述出资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不存在集体资产工商局流失情形,已取得有权机关确认;武进集装箱制造厂的改制过程履行了审批、评估等程序,转让发行人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武进市华通焊丝有限公司的出资设备已经由合营各方协商作价,虽然未经评估,但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常州市》的相关规定,且华通有限实际占用并使用该等机器设备,同时将生产设备35(套组)、测试设备2台列入了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律证分析】


在哈焊华通的案例中,发行人股东存在出资瑕疵问题,审核机构要求解释相关出资行天宁区为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中(介机构回复思路如下:


1.关于武进集装箱制造厂出资厂房问题


(1)武进集装箱制造厂自设立至改制期州市间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发行人前身华通有限在设立时,约定武进集装箱制造厂以1224平方米厂房作价出资,但因厂房未取得房产证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华通有限实际占用并使用该等厂房,且列入固定资产。后华通有限通过出让方式购买了该等土地,并于20常州05年12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2013年进行改江苏省扩建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2)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常州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合规性的文件,确认发行人历史沿革清晰,集装箱厂涉武进及的集体企业改制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变更部分出资形式的议案》,对厂房作价的部分由实物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由周全法缴纳相应出资款项。原出资相关厂房已于2013年改扩建过程中拆除,周全法、单兴海代表武进集装箱制造厂改制后股东放弃向公司索取该置换资产或等值财产的权利。公司及其他股东确认,不存在与上述出资事项有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4)会计师出具关于出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确认收到周全法缴纳的出资款,出资方式变更后,公司股东及股本不变。


2.关于武进集装箱制造厂的改制过程是否履行审批、评估问题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常州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合规性的文件,确认发行人历史沿革清晰,其股东武进集装箱厂涉及的集体企业改制相关事项履行了资产评估、有权部门确认、工商变更登记等必要程序,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关于武进市华通焊丝有限公司的出资设备未经评估问题


(1)华通有限在设立时,武进市华通焊丝有限公司以生产设备35(套组)、测试设备2台作价12.96万美元投入,上述用于出资的设备由合营各方协商作价天宁区,未进行评估,但符合当时生效法律的相关规定。


(2)华通有限在设立后实际占有并使用该等生产设备,同时将生产设备35(套组)、测试设备2台列入了公司的固定资产,相关出资设备已实际交付,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通过本案例,我们也能了解到过往有效法律与现时生效法律的差异,202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即三资企业法),同时规定原依照三资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至此,关于公司股东与合伙企业咨询电话合伙人出资,分别依据《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即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参考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07.01生效,2018.10.26修订)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工商局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常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08.01生效,2007.06.01修订)


第十六条【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01.01生效)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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