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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制定过程包括)

一、导读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对于我国经济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不少经济学家已经预测2020年全年的GDP增速将大概率破6%。经历经济下行压力,再叠加本次新冠疫情影响,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和债务危机。面对困境,一部分企业有必要通过破产清算方式彻底解决债务问题。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企业债务停止计息、法院诉讼及执行程序中止、暂停对外个别清偿债务,企业有机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债务减免。通过合理运用破产程序“自救”,企业可以主动与债权人协商通过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等程序获得重生。


实际上,近年来,为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促进企业破产有序开展和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过和发布了《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等多次意见,逐步完善有关市场主体破产审判的相关法律,以促进市场经济更好地发展。


问题一:企业破产程序主要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前提下,根据债权人、债务人的申请或者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程序,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依法启动相应的破产程序。”


司法实践中,破产程序分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类。在破产程序进行的过程中,三类破产也可以互相转换,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的利益。若企业成功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的,就避免了“死亡”的结局,获得了继续存活的机会。若企业无法达成重整或者和解的,就需要通过破产清算的程序,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分配,最终走向法人的“死亡”。


问题二:企业破产申请主体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破产申请人分为三类:一是,债务人在符合破产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二是,债权人在债务人符合破产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三是,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可见,破产申请人应当为债务人、债权人或者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问题三:企业破产申请债务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清算责任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后,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债务人应符合“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要求。


另外,申请破产清算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企业破产清算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实现损害他人名誉或者公共秩序的目的。若存在债务人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解释合理去向、债务人通过破产申请逃避债务的或者债权人通过破产申请损毁公司商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问题四:企业破产申请证明文件


一般来说,证明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证明。除了债务人的账面资产明显小于负债的情况外,若账面资产大于负债的,在以下情形下仍可以认定债务人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申请人应当提供债务人符合条件的证明。


由于债权人较难知晓债务人的财务情况,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取得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以下简称“本终裁定”)证明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需要明确的是,取得的本终裁定必须是因为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若债权人通过主动申请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执行终结,法院无法以此判定债务人满足破产清算的条件【(2018)沪0115破申3号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倪权炎等与上海鎏毅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问题五: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程序


1、立案阶段。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依法立案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在申请人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应证明材料后,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资质以及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要求,法院即应当编立“破申”字号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受理审查阶段。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并依法作出受理破产申请、驳回破产申请或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在破产案件立案后,法院应当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申请破产的实质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若债务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否则,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1)若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导致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的;(2)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3)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3、破产裁定阶段。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正式受理作出裁定,亦可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即使在案件受理后,如果法院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还可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1)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即“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2)债权人根据虚假债权提起破产申请的;(3)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问题六: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程序


1、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指派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的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编制“管理人名册”,管理人可以由辖区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机构担任。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以根据债务人的情况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司法实践中,为避免出现管理人对破产案件“挑肥拣瘦”的情况,使全体候选人的机会更加平等,各地高院普遍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管理人。


2、法院应当通知所有债权人并召开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3、法院对不符合破产条件企业终结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也就是说,对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摆脱“资不抵债”及“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情况的债务人,法院将直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依然存续。


4、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企业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破产管理人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核后,将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还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问题七: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破产财产应按照以下顺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应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费用,是指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2)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债务:a.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b.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d.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e.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


(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


2、惩罚性债权应当劣后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依照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逾期交纳税款的滞纳金具有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作用。在企业无法正常存续的情况下,应将滞纳金确认为劣后债权,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受偿,以体现法律对民事债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2012)一中民初字第1112号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与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综上,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主要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且,对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应当按照比例分配。


问题八:企业人员下落或财产状况不明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常会遇到企业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明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及类似案例规定: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指定管理人并依法予以清算。若清算后发现债务人确实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2018)沪0109破12号上海锦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企业存在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务状况不明的情况,不影响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因人员下落不明或财务状况不明导致的损失,由债权人依法另行向债务人的相关负责人员依法提起诉讼。


问题九:企业破产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向保证人实现债权的方式有两种:


(1)要么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就破产程序中未受偿的部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再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要么不申报债权,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若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又未通知保证人,导致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该保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类似的案例:2013年9月12日,北车公司与华通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华通公司为筹措资金,将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北车公司,北车公司受让租赁物后将租赁物回租给华通公司,华通公司在租赁期间内向北车公司支付租金。同日,北车公司分别与齐心公司、汇宇公司、郭辉签订《保证合同》,为华通公司《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因华通公司违约,北车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后,取得生效判决,华通公司应偿还北车公司款项共计1.098亿元。2015年,华通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程序,北车公司依法申报了债权,但尚未实际获得清偿。2017年6月28日,中车公司吸收合并北车公司。嗣后,中车公司起诉要求齐心公司、汇宇公司、郭辉三人对全部1.098亿欠款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车公司已经在破产程序中申报了债权,只能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终判决齐心公司、汇宇公司、郭辉对中车公司在华通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偿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华通公司追偿【(2018)最高法民终619号,四川汇宇实业有限公司、天津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问题十:企业相关人员承担责任情形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并不代表债务人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完全免责。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并且权利人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以下简称《批复》):“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第一百十八条对上述条款作了进一步的释明:


(1)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3)“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4)“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三、结语


笔者认为,任何企业经营都有起伏。在新冠疫情影响下,有些企业确实已经进入衰退期,经营困难且财务情况恶化,有必要按照破产清算程序给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剩余财产分配处理方案,彻底解决企业债务问题;若企业仅是短期内无法运作但确实未来有发展前景的,可以选择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的方式,缓解债务压力,争取利用破产程序重回新生,使得企业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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