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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1(海关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2021)

京关兴缉公告字[2021]001号


2019年11月5日,当事人林辉(护照号码:EE2477600)乘坐CZ309次航班入境,未书面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或物品。经查验,发现当事人携带禁止进出境的穿山甲组织粉末380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拟将上述海关在扣禁止进出境物品予以没收。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如对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书面提出申辩、陈述及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及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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