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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分红申报(红利个人所得税申报)


方法一


岁末年初,一家民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王先生想要支付500万元的股息,但知道必须代扣20%的股息税。因此,王先生希望财务部门“计划”并停止支付股息。相反,股东向企业借了500万元人民币。对不起,为什么这种“税收筹划”方法不起作用呢?看看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之内,个人投资者向其投资企业(个申报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借款,但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在纳税年度结束之后不予退还,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及股息收入”


2)计算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个人所得税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家庭、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动活动的个人。加强对个人投资者投资企业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年末和年初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征税,,王先生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他想支付500万元的股息,但知道必须代扣20%的股息税。因此,王先生希望财政“计划”改变王先生从国内到国外的身份(海外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为何此“税务规划”方法不适用。


看政策:


1、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财税字[1994]020、41号;根据国务院规定,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8条,“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改变国籍的,公司的企业性质不变。”


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国投资者身份取得境分红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有关问题的答红利复:“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之后回国投资兴办企业,参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条例》执行境外投资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Methods在第三年年底和年初,一家私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王先生想要支付500万元的股息,但知道必须扣除20%的股息税。因此,王先生希望财务部门“计划”"暂时不分红,而是直接用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增加实收资本"请问"税收筹划"为什么“办法不管用”


看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和股本转换的管理,将未分配利红利润、盈余公积和股票溢价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为注册资本和股本,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计算征收。第四年末和年初,一家私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王先生想要支付500万元红利,但他知道必须扣缴20%的股息税。因此,王先生希望财务部门“计划”,暂时不要支付股息。首先,他通过股权转让将自然人的股权转变为王先生单独拥有的有限公司,并在随后的居民企业之中享受免税股息[1]


请问:为什么这种“税务筹划”方法不起作用


看看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41号公告;根据公告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之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收入”


2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分红》40;试行41条: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之内申报纳税的;


(三)转让人未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实股权转让收入的其他情形在这种情况之下,股权转让收入被视为明显较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份额。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房地产企业,但不出售房地产、知识产权、勘探权、采矿权、股权和其他资产的,且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支付的价款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支付的价款相同或类似条件之下同一企业的股东或其他股东


(5)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之下同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


(6)不合理的股权或股份自由转让


(7)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方法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者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售出的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20%超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于第五年末和年初核实股权转让收入,他想支付500万元的股息,但他知道自然人股东的股息必须扣除20%的股息税。因此,王先生要求财务部提前“计划”,并长期将自然人的股权变更为有限合伙,王先生通过股权转让担任普通合伙人,此外,该合伙企业也在税收萧条时期注册,希望享受税收优惠,如未来股权转让或股息。对不起,为什么这种“税务规划”方法不起作用呢?看看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2、利息返还时,股息的股息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外商投资中分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计入企业收入,单独作为利息收入,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利息、红利、红利所得”纳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外国投资之中分得利息、股息或红利,则每位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应按照本通知所附规定第5条的精神确定,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二)计征《关于股权投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申报得税管理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所有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下列简称独资合伙企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股份等权益性投资的,应于第六年末、年初采用审计征收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家私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想要支付500万元的股息,但知道必须扣缴20%的股息税。因此,王先生希望财务部门“计划”并暂时停止支付股息。首先,将500万元的分红计划暂时记在账之上,然后在股东将来使用时随时分发。请问,为什么这种“税收筹划”方法不起作用呢?看看税收政策:


(国税函[1997]656号)关于利息收入征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放的股息和红利:


扣缴义务人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账户将应付给纳税人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分配到其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之下,扣缴义务人向个人分配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时,应视为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时代的规定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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